新规定:总承包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7:55:47 161 人看过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国总承包面临哪些问题

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已经有20多年经历了,而由于我国加入wto,同时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越来越近,使得国内外建设市场在制度和方式上要求更趋于统一。所以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在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2、初步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3、方案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4、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方式。

由于历史原因,现阶段我国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有10个类别,一、二、三级资质有12个类别,分别对应于铁路、电力、交通、市政、水利、矿山、冶金、石化等行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有许多,但真正能够按照相应资质要求来做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却不多,有的总承包企业实际上并没有设计人员或施工人员,打着总承包的名义来承接工程,实际上却没有自己的设计和施工队伍,总承包实际上是将承接的工程,分别转发给其它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总承包单位只从中截留一部分工程承包费用。有的总承包企业是由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单个组成,然后将一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如设计单位的总承包企业在进行总承包工程承包时,一定要将施工部分转包出去;如果是由于施工企业进行总承包工程承包时,一定要将设计项目转包出去。

所以,我国目前大多数的总承包企业质量不高,总承包的能力低下,是我国目前建设市场上的通病。别说是交钥匙工程的总承包方式难以实现,就是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能够全部自己完成的企业都少。这和国际先进国家相比起来,就显得我们落后和弱小。从深层次上进行分析,其主要原因为:

1、国家在资质管理上是按行业及行政职能部门来划分的,2007年的《规定》中85个类别限定了企业只能在所申报的类别中进行建筑业务活动,不同种类的资质业务范围和内容不同,不得相互逾越;同种资质的企业只能在同类业务范围内进行竞争,,而不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整个建筑市场上自由选择,严重制约了有活力企业的发展空间。各个企业都在潜规则上画地为牢,在行业的管理上十分混乱,利益取向问题十分严重。这就给企业在发展和生存空间上制造了一道无形的障碍,由于行业的制约和政府部门或相关利益单位的制约,大部分企业必须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根本无法进行做大做强,从而形成大型的总承包企业。

2、中国工程建设分为建设前期、建设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不同阶段,并分别由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所有的阶段分别地这行相应的资管理。所以,承担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在全过程的管理中,同样面临着相应部分的资格问题。如在总承包工程中,对于设备及材料招标中的招标资格问题等。

3、政府行政干预,总承包工程所有地的政府行政干预或协及到国有企业部分的政府干预,在目前我国的体制之下是在所难免的事情,所以总承包企业就算是通过竞标取得了总承包工程项目,如果不按照潜规则进行项目分包运作,最后付出的成本可能比全部完成的成本要大得多。

4、建筑企业的管理权过分集中,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资质管理、执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过程中,产生了巨大的利益链,使得一些权力机构延伸出许多利益围猎单位,包括许多认证机构和资询机构。而派生出的这些机构或部门,则是鱼龙混杂,从而使得部分人是在混水摸鱼,做的都是为利是图的事情。

5、在部门的法规、行业标准的制订上,各行业、各部门又是互相重复,莫衷一是。大的国有企业又有自己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却不统一,又不系统,互相重叠,有的还有矛盾冲突。这给许多承包企业带来了迷惑和施工技术上的困难。

总之,我国工程总承包现状不容乐观,既有制度性缺陷,又有企业自身发展的问题。我国工程总承包企业什么时候能够真正的茁壮成长,成为国际建筑市场上最为强劲的竞争对手,哪时我国的经济才能够真正地进入到了世界强国的行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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