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某自1998年毕业后,以高级技术人员的身份被分配到A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几年后就被任命为了生产技术组组长。2007年12月25日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部长,合同期限为2年。
2009年12月21日,双方就再次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A公司提出再次签订为期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则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提出如果张某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相应的工资待遇与岗位都要进行调整,调整为普通技术工人,工资降为2000元每月。张某不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A公司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张某自2009年12月22日开始可以不出勤。2010年1月18日,A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6,500元。张某于2010年3月1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9年1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问题聚焦:
张某是否有权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后,用人单位可否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单位能否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随意变更张某的岗位和薪酬?
律师分析:
从法律上来讲,本事件中的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原因不是08年以后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情形,而是该员工自98年毕业后就在该公司工作,到09年,其工龄已经满了10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对于满10年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形,自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是没有自主选择权的,即此时用人单位单方无权选择签或不签。
一般我们通常讲到的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公司拥有一定的主动权的,是指在08年以后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非满10年的这种情形。
对于满10年的这种情形,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不能在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但是对于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与薪酬,是可以协商的。换句话说,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的,降职降薪是有可能的,但是如果员工不同意的,根据上海市高院22条《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此时按照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即此时是以保持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与薪酬不变为底线的。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上存在不少问题,很多企业秉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来操作。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可怕,其实它也仅仅只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在这里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员工管理上,要明确每个员工的岗位职责,评估其的个人价值以及对企业的价值,做到每个员工的整体情况HR都心中有数,从而避免解雇不应该解雇之人,真正留住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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