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17 03:35:36 103 人看过

2018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由此可见,其实减刑假释规定的细则也不是三言两语就能够简单的介绍清楚的。在申请假释之前,司法解释中也是明确的提出了减刑的适用条件,是否同意减刑申请应该都是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有些申请减刑的还必须要开庭审理才能最终作出判决的,对于罪犯的减刑是应该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民众公布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4日 07: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重要性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减刑假释的条件是什么?提请减刑的条件有:1、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假释的条件:1、已经执行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2023-07-16
    424人看过
  • 浙江省关于减刑假释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坚持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的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第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应当减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果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第三条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的情形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后,也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2023-04-28
    113人看过
  • 提存公证规则的详细解释是什么?
    提存公证规则的具体意思是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而制定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最新提存公证规则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
    2023-07-18
    381人看过
  • 汽车年审新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1、新规定非运营的小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在这6年期间,车主或者车辆所在单位每2年向车管所交一次交强险保单和车船使用税证明,然后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合格标志。2、从今年新规定实行起,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提供小轿车异地年检和网上预约年检等服务,方便了车主,地市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可自主选择检验机构检验。3、车管所的检验机构,为了方便车辆年检,对预约年检的车辆开设了预约通道和窗口,车主在检车时减少了排队时间,可以直接上线检测,然后持有检测合格报告单领取年检合格标志和环保标。一、机动车不参加年检的后果1、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2、脱检属于非法驾驶,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赔的,所以车主要保证正常年检。3、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车辆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并记3分。二、机动车年检的内容1、是否有车辆使用
    2023-04-11
    277人看过
  • 企业破产清算细则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进入取决于破产程序的开始,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2023-06-01
    302人看过
  • 详细解释合同变更的内容
    合同变更说明包括以下内容:1、原有效的合同关系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双方的协商或法律规定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2、合同变更应当依照双方的协议或者法律的规定,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主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3、合同内容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可合同变更如何变更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而变更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2、因情势变化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而变更这里讲的情势,不包括商业风险在内。3、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因当事人违约而变更合同的,实际上是赋予了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合同的请求权。4、因订立时合同表示不真实而变更,下列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以变更:(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
    2023-07-03
    320人看过
  • 广告合同的详细内容解释
    广告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广告商与广告商或广告商委托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2、广告制作合同,是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签订的合同;3、广告代理协议。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商或广告发布者就特定商品、服务广告活动和广告发布业务签订的代理协议。一般来说,综合代理协议包括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网络广告合同通用版<p>甲方:__________________</p><p>乙方:__________________</p><p>经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平等协商,甲方委托乙发布网络广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p><p>一、网络广告发布处:乙方公司网站(www.__________________)。</p><p>二、网络广告产品关键词为:__
    2023-07-11
    126人看过
  • 票据期限规定的详细内容
    按照信用证要求计算。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应是按信用证的要求计算出来的。如果汇票是见票后若干天付款,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对于相符单据,或虽不符但付款行没有拒付的单据,到期日应为付款行收到单据后的若干天。票据期限怎么计算?票据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典关于期间的规定。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2023-07-03
    171人看过
  • 广东颁布“减刑假释”审理细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15日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让减刑、假释从考核、提请、审理到裁定,每一个环节都有一双法眼盯住,防止高墙内的司法腐败。据广东省高级法院副院长介绍,为回应社会关注,推进司法公开,防止司法腐败,结合本地实际,广东高院牵头制定《细则》,共90条,同时在广东法院网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官方微博上公布。针对社会诟病的减刑、假释审理过程不公开问题,《细则》明确规定了案件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人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定,到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审查监督,每一环节应当如何操作。包括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后5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并特别规定了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
    2023-06-11
    264人看过
  • 民法典第158条解释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相关解读:一、所谓条件是指未来的不确定事件。对条件的理解,需要掌握如下两点:1.条件仅仅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附款,但绝对不是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2.法律意义上的条件必须是指未来的、不确定事件,现实生活中很多习惯用语,比如支付条件、发货条件,都不是第158条意义上的条件。这也是与期限的区别。如果当事人就已经发生,但双方却不知情的事件作为条件,此时虽然不是第158条所称条件,但却可以类推适用条件的规定。因为条件设置的目的就是用双方不能确定是事件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以便法律行为适应未来的发展,即使该事件已经发生,但双方均不知情,也不违反其真意。二、法律行为附加条件,主要有两个目的:1、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即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
    2023-04-13
    463人看过
  • 行贿立案标准解释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行贿立案标准解释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个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三万元。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的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对于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行贿人在
    2023-04-13
    447人看过
  • 行贿罪详细解释内容是怎样的?
    一、行贿罪详细解释内容是怎样的?行贿罪详细解释内容是对于具体行贿的立案标准和定罪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对个人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对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③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3、单位行贿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
    2023-04-13
    418人看过
  • 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的详细内容是:1、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有何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
    2023-08-14
    448人看过
  • 高空坠物法规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法规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
    2023-05-03
    12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减刑假释最新细则
      广东在线咨询 2021-07-24
      减刑假释有以下最新规定:   根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
    • 即节刑、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04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
    • 江苏监狱减刑假释规定谁能详细告诉我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2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由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
    • 《刑法》224条司法解释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2-22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减刑假释新的比较详细吗?求解答啊。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