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阶段的法律问题有施工单位是否是具备承包资质的主体;发包单位是否得到用地审批、建设许可证;;是否有充足的资金、能按约定提供施工材料等。相应对策是仔细调查施工企业资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当前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对策(二)
二、加强建筑安全管理工作,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对策和措施
1、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单列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按《建筑法》落实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收取风险抵押金
通过行政手段,单列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经费,独立于招投标之外,设立独立资金帐户,在报建时统一收取,并通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视其各阶段施工安全评价的达标情况,分阶段拨付,确保专项费用的正常实施使用,避免违规挪用或不投入。
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将项目参保安全保险,作为施工安全受监和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并视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达标度,给予灵活上下浮动投保,充分调动项目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制定建筑业伤亡事故的最低赔付标准,提高死亡赔偿的额度。
收取风险抵押金,设专户存储,工程完工后按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合格后全额返回建筑施工企业。若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则一票否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再返还,统一留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使用。
2、建章立制,完善体系,层层把关,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监督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制度不健全,体系不完善,责任不明确的施工企业,要求限期落实整改,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
安全监督站是政府管理建筑安全的职能部门,要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要形成监督站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施工班组、施工班组与施工人员之间的责任网络,从上到下形成安全生产生命线,明确各级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确保安全工作横到边,竖到底,上下贯通,左右连接,不留死角,在预防上下功夫,确保安全,消除隐患。
3、与时俱进抓安全
发展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和档案库。社会信息化,而施工安全信息资源却是施工安全的重要生产力,故对建设各方单位违规及不良行为,给予记载建档和公布,并在有关单位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审查、项目经理及其它相关资格人的资格审核等方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规范行为的良性循环、良性发展,和惩治厄制不良行为。
在建筑市场准入方面,应严格企业安全施工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条件,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实绩与企业招投标准入管理、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企业资质年审、企业资质晋升管理和企业评优相结合。并建立对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考核制度以及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而,加大安全监督和行政执法力度,实行严管严罚。
4、加强对危险性大、事故多发点和易出现群死群伤的分部分项进行专项治理
应充分认识到施工安全工作任重道远,不是一时一刻,是一项长期的职责和使命,故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要有计划、有布置、有措施、有重点、有检查、有落实,顺序渐进,切不可急功近利,应求实效,持之以恒。
抓施工安全生产、应抓重点,抓事故多发点,抓易引发群死群伤部位,抓高危险部位,做到标本根治,我们要针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高处坠落、施工用电、模板坍塌、基坑支护、三宝、四口防护、起重吊装、脚手架搭设等方面进行重点治理,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只要我们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评价科学,严格管理,就一定能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好转。
5、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地建筑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增强本地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施工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要制定本企业及施工现场有关食物中毒,传染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设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设备、器材,确保防止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后,能做到及时,科学有效,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总之,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只要我们思想重视,措施得力,评价科学,严格管理,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就能得到逐步解决,从而,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好转。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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