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8-5-30
执行日期:1988-5-30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区域内应设内审机构或专职内审人员(以下简称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包括中央驻鲁部门、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应设内审机构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都必须经内审机构审查签章(以下简称三项审签)。
第四条实行三项审签是加强部门、单位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一项内部控制制度,是配合财税、金融部门严格执行财政、税收、金融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五条会计报表重点审查财务收支、成本核算、费用摊销是否正确;各项专用基金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盈亏核算,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流动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纳税申报表重点审查主要税种的纳税环节,使用税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应缴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减税免税是否经财税部门批准。
贷款申请书重点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理由是否真实合理;用途是否得当,有无还款保证;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概算投资是否落实,有无年度贷款计划、可行性论证和调查评估报告,发生超概算超计划投资和追加计划贷款的理由是否符合实际。
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是内部审计审签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应确定一个职能机构设专人负责指导审签工作。审计、财政、税务、银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七条财政、税务、银行部门印制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贷款申请书,应增设内审签章栏。
第八条内审机构必须做到不经审查不予签章。在审签中发现一般性差错,应随时通知财会部门纠正处理;发现重大疑点,应报部门、单位领导批准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各级内审机构对审签情况应做详细记录,便于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条内审人员根据审签工作需要,有权检查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资金、财产,查阅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并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各部门、单位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应根据审签工作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凭证、帐簿、报表、文件、资料等,为审签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支持内审机构履行审签职责。对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认真处理和研究改进。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的内审机构,除做好本单位的审签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审签工作的指导。
第十四条对应审签而未审签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贷款申请书,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对未经审计而签章或审签后发现重大违纪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内审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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