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征得城市供水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及认可的新的公共供水设施设计方案?
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钱艳
<!--
-->
5个工作日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钱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50222-->
-->
当场受理
报件材料齐全性、合法合规性。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踏勘)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习荣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50222-->
10个工作日
由首席代表组织市政工程科及相关科室及县(区)规划局参加
-->
现场踏勘测量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与规划的符合性
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现场踏勘规划审核意见
审查
<!--<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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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50222-->
7
根据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作出审查建议和意见
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划审核意见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习荣
3
符合相关规划
决定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划审核意见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钱艳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7-8250222-->
-->
1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出具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划审核意见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钱艳
-->
1
发放《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规划审核意见》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毕节市洪南路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一窗口,乘坐公交3路、6路、7路、9路、14路等车到洪南农贸市场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毕节市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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