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9 17:01:06 300 人看过

一、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1、重罪吸收轻罪,只按照数罪中最重罪的法定刑判刑,即通常说的从一重处断。

2、重刑吸收轻刑即将所犯数罪分别叛刑后,只执行最重的刑罚。

二、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三、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例如犯罪人犯甲乙二罪,甲罪应处10年有期徒刑,乙罪应处5年有期徒刑,即应在15年以下10年以上的范围内判定刑期。但是这种部分相加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律特别规定的最高刑期。

四、折衷原则。

简述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及其基本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是: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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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日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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