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就其一处许可预售的126套商品房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策划公司)签订合同,由策划公司负责对该预售房的销售和设计营销策划。
2008年3月23日,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于其预售房开盘之际,在其房地产营销中心开展促销活动,张贴宣传广告两幅,一幅广告内容为,3月23日开盘当天双重优惠+双重大奖。双重优惠是别墅享受9.7折优惠、享受6000元优惠,花园洋房享受9.6折优惠、享受3000元优惠。双重大奖是优惠抽奖3000元、5000元、8000元和礼品抽奖。另一幅广告内容是,本次有奖促销商品房的认购流程内容为,先进场选房、签订认购协议、交纳定金、凭定金收据抽取房款优惠大奖、到场外的抽奖等待区等待奖券、参加礼品抽奖活动、领取奖品。策划公司负责操作该房产的有奖销售。当天,有7位消费者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每人只抽得3000元的房款优惠奖券(优惠金额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从购房总金额中扣除)。
建阳市工商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设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设定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促销商品房行为应如何处理,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种意见。
处罚主体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处罚主体应为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因为不正当有奖销售是以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名义实施,又是该公司为主体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举办不正当有奖销售也是在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策划公司与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之间为雇佣关系。
另一观点认为,处罚的主体应为策划公司。因为不正当有奖销售具体操作人为策划公司,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预售房的营销策划是策划公司制作。策划公司策划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所策划的营销策划应负法律责任。
处罚的从轻原则认定。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只进行了一天的不正当有奖销售,没有危害消费者的利益,还让利于消费者,且只有7名消费者参与,都没有抽到8000元的奖券,应从轻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从轻原则的规定,不能从轻处罚。
建阳市工商局在处罚主体的认定上采纳了第一种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广告主为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
消费者是与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房合同的,只有签订预售房合同的消费者才有资格抽奖,由此可以确认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实施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的奖券上盖有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公章,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为本次不正当有奖销售提供奖金和奖品,可以进一步确认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实施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策划公司与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营销策划合同,设计营销策划,负责具体操作本次不正当有奖销售,其设计的营销策划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有对本公司的营销策划具有审查和决定的责任,对本次有奖销售活动也有监督职责,不能以策划公司策划为由使自己免责。
建阳市工商局在处罚从轻的认定上采纳第二种意见:
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展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时间只有一天,这是其营销策划中安排的,不是在知晓其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主动停止的。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发现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具有符合《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原则的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中,规范的是公平竞争原则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而不是规范侵权行为和该行为的结果。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采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破坏了该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客观上损害了其他房地产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又有群众举报,说明此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因此,建阳市工商局认定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并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建阳市某房地产公司作出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
某公司江门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59人看过
-
不正当有奖销售
390人看过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分类
339人看过
-
不正当有奖销售,查!
345人看过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61人看过
-
什么是不正当有奖销售?
314人看过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在竞争法律规范中被称为不当奖售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依附于或者随附于... 更多>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司法解释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
-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性质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3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经营者。 2、经营者实施了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目的在于争夺顾客,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
-
-
-
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9第一条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