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6 01:49:21 410 人看过

一、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

1.这一通知的发出即意味着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如果被通知方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解除权的性质与效力

1.约定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与请求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1)形成权的特点在于,只要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这一权利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

(2)请求权的实现则需要依赖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配合。

2.在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合同自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即告消灭,双方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终止。

(1)由于解除权的这一性质,一旦行使便不能撤回。

(2)即不能在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之后又反悔表示不解除,这与解除权的本质属性相悖。

三、合同解除权的种类

根据解除权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其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两种类型。

1.约定解除权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

(1)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约定的产生完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而非单方面的决定。

(2)这种约定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初就明确载入合同条款,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

2.法定解除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1)与约定解除权不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

(2)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依法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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