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强制执行谈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0:50 234 人看过

目前,“执行工作是把双刃剑”的观点已得到广大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广泛认同。正确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可以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反之,强制执行措施运用不当、运用错误,不仅解决不了“执行难”,而且还会滋生“执行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有损国家司法权威。

笔者认为,1991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条文中涉及到保护公民生存权的条款过于简单。该法第272条在肯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同时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第223条在肯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同时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235条第(五)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些是有章可循的保护公民生存权的条款。

与《民事诉讼法》相比,正在制订中的《强制执行法》,从各个方面强调了对被执行人生存权的保护,而且这种规定,更为详细、具体。

首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二稿)第五条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中,必须依法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条件。”这是贯穿强制执行法始终的一条基本原则。

其次,对媒体、理论界和司法界素有争议的“凌晨执行”、“夜间行动”,草案通过限制执行时间来定纷止争。该草案73条规定,除非有执行法官特别命令,下列日期不得在有人居住的住宅查封、扣押财产或采取搜查措施:

一、夜间(19点到7点),但因白天开始的执行必须持续到夜间才能完成的除外;二、重大节假日。被执行人为少数民族的,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节日;三、被执行人死亡后五日内,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丧葬或结婚典礼前后三日内。在上述期间实施强制执行时,必须出示执行法官准许执行的命令。

由此,笔者联想到2002年《杂文选刊》上《美国的乞丐》一文:有一年,美国纽约市警察局得到一个可靠线索,说某公园的一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藏有一些违禁物品。警察获悉后,立即赶往公园,找到了那个垃圾箱,也没多想就撬开了它。虽然警察确实找到了一些违禁物品,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位长年居住在垃圾箱里的老乞丐。问题也就出在这里,美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私人(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有一句法谚也说:家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于是老乞丐把纽约市警察局告上了法庭,法庭后来判决乞丐胜诉。

再次,通过规定禁止执行的财产范围,强化对当事人生活必需品和生活必需费用的保护。《草案》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一)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以及在一个居所内所必需的衣服、家具、寝具、灯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居生活不可缺少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亲属的生活必需品和六个月生活、医疗、子女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执行;

(三)被执行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养老金请求权等与人的身份直接有关的、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

(四)被执行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须的器具、物品;

(五)被执行为农民的,其基本生产资料及六个月的口粮;

强制执法中涉及到保护被执行人生存权的条款还很多,限于篇幅在此恕不赘述。

“注重保护债务人的基本人权,尊重债务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债务人个人的人格,扩大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范围,限制或禁止不文明、不人道的执行,是现代各国强制执行法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一个比较明显的趋势。”毫无疑问,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的《强制执行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笔者认为,加大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力度,对增加债权人风险意识,解决“执行难”,克服“执行乱”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法院网·房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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