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家的那套老房子被划入了拆迁的范围,但在他家和拆迁公司发生了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0:35:50 344 人看过

拆迁纠纷诉讼的起诉状原告:身份证号:地址:电话:原告:身份证号:注册号:地址:电话:原告:法定代表人:经常办公地:电话/传真:邮编:注册地:被告: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士浩因其违法拆迁造成的财产损失379,830.7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上述款项自2010年4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时的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朱士浩子女朱泉东、朱春荣因拆迁所应得的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士浩(建湖县近湖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原告江苏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五、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朱士浩1987年与王春香女士在上海闸北区登记结婚,携一子一女(朱泉东、朱春荣)定居上海闸北区地梨港路100弄33号17室。同时原告朱士浩以建湖县近湖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名义授受原告江苏万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盐城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派,以上海闸北区枊营路兴隆村3号为办公营业场所开展建筑承建业务,多次签订合作联营协议和房屋租赁协议并持续至拆迁前。期间,原告朱士浩于1991-1992年出资与张连胜共同翻建枊营路兴隆村3号房屋(后张连胜去世后由其妻俞桂英继承),并取得该房130.83平米的原始产权。上海市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局与原告朱士浩签订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只约定补偿房屋面积72平方米,对其余面积不予承认和补偿、对原告没有上海户口的子女(朱泉东、朱春荣)不予补偿和安置,对原告朱士浩(建湖县近湖镇申建建材服务部)和上海市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联营经营主体资格和停产停业损失不予认可和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被告方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具诉状上呈人民法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原告:2012年5月15日附:1、本诉状副本两份。2、证据目录两份。

老房子拆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

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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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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