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受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1-21 02:40:37 477 人看过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

市二中院前不久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上诉案。某**公司电工渠先生凭借一把车间房门的钥匙,最终打赢了官司,被终审判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渠先生2010年年底入职北京顺义一**公司,担任电工一职,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然而渠先生入职后不久,在工作中不幸摔伤,导致腰椎骨折住院治疗。公司却否认与之存在劳动关系。

在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渠某不服,诉至顺义法院。

庭审中,渠某称其于2010年12月23日入职**公司,担任电工一职,并出示了工作车间房门及配件箱钥匙、谈话录音等证据。而**公司则对上述证据予以否认。

当天,经渠某要求,法官与原、被告双方前往**公司进行现场取证。在**公司厂区内,渠某用其所提交的钥匙打开了车间的房门,并指认出当初招聘其入厂的崔姓厂长。法院当即对该厂长进行现场询问,但该厂长拒绝回应。法院在维修车间对维修工人孙某进行了询问,孙某当场表示知道渠某在这里干过电工。

2011年9月26日,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公司称工作车间的房门丢了一把钥匙,没有来得及换锁,以此证明与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让曾告诉法官“知道渠某在这里干过电工”的维修工人孙某出庭作证。这次,孙某否认了此前所述。经过法官询问,孙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证据推翻现场调查时的陈述。故法官对此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与渠某存在劳动关系并作出判决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在二审法院审理中,**公司又称一审法官来车间调查案件时,公司车间大门的锁是坏的,任何一把钥匙都能打开,借此表示“渠某用其所提交的钥匙打开房门,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提交门锁损坏的证明。

市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中,渠某与**公司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执一词,渠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据此提供钥匙、谈话录音等证据。**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其主张前后不一致,故法院不予采信。

另针对孙某在现场调查时的陈述,**公司申请孙某出庭作证,孙某的出庭陈述与现场调查陈述不符,孙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证据推翻现场调查时的陈述,故对孙某出庭时的陈述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确认渠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n(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n(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n(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n(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n(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n(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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