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根据法律规定,因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
其中管理人负有将管理事实和情况告知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得利益交付本人的债务,而本人则负有偿付管理人支出的必要管理费用,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有什么区别
1.无因管理是发生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是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成立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享有绝对的请求权,债务人负有绝对的返还义务;
2.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为了他人的利益;而不当得利是一方取得财产,他方受有损失;
3.无因管理主观上要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图;不当得利是发生在主体不知道的情况下;
4.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不当得利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三、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是可以抵销的,只要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没有不得抵销的情形就可以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法定抵销。当然,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也可以抵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n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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