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文字书写规范、清晰,图案完整、醒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景观。3、位置适当,设置安全,布置形式与街景协调;宣传品的文字用语标准,内容健康,无错别字。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
原件一式两份
受理时看原件交复印件
受理时看原件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封开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城市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一项?1996年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原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6]7222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
附表第一项?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备注:基建或其他占用包括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八、法律依据
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收取问题的通知(1997年)
第一项1996年4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建委《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6]104号)原规定: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由公安部门统一收取。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省府办公厅粤办函[1996]7222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改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事宜,仍按粤价[1996]104号文规定办理。
关于我县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按省市的项目、标准执行的通知()
附表第一项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备注:基建或其他占用包括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问题的通知(1996年)
三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标准为:营业性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基建或其他占用,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0.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审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而核发的证件和有关的表格、资料等不另收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委按道路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抄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1993年)
第四条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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