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儿童跌进池塘溺水身亡,两家父母将负责管理池塘的村委会告上法庭。7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父母疏于监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各6.7万余元。
2004年11月,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村委会为村民取水方便,在距村300余米远的地方挖掘了一处水坑,形成深约6米的池塘。2005年9月4日,两名儿童在一起玩耍时,均坠入池塘溺水死亡。两家父母认为村委会对所管辖的池塘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分别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被告辩称,池塘与路面之间有一定距离,池塘处平常不过往行人,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无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两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监护,致使两名儿童同时掉入池塘溺水而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没有对池塘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两名儿童在没有任何防范的情形下溺水而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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