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俩儿童溺水身亡村委会担责三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6:25:46 132 人看过

两名儿童跌进池塘溺水身亡,两家父母将负责管理池塘的村委会告上法庭。7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父母疏于监护应负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各6.7万余元。

2004年11月,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村委会为村民取水方便,在距村300余米远的地方挖掘了一处水坑,形成深约6米的池塘。2005年9月4日,两名儿童在一起玩耍时,均坠入池塘溺水死亡。两家父母认为村委会对所管辖的池塘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和警示义务,分别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被告辩称,池塘与路面之间有一定距离,池塘处平常不过往行人,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无任何过错。

法院认为,两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疏于监护,致使两名儿童同时掉入池塘溺水而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没有对池塘建立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致使两名儿童在没有任何防范的情形下溺水而亡,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5: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死亡赔偿金相关文章
  • 儿童游泳馆溺水责任在谁
    儿童游泳馆溺水责任怎么承担一般情况下,依现在一般的有关案例的划分,游泳馆一半责任,临护人一半责任。如有其它因素,要兼顾考虑,比如孩子是否有相关疾病,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是否在游泳过程中给于了足够的关注)等。游泳是风险运动,孩子去游泳馆一定要有大人陪同监护,并高度关注,出了事赔偿得再多也没意义了。儿童游泳馆溺水责任怎么认定第一需考虑游泳馆及救生员是否取得了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游泳池内各醒目位置要摆放各种警示牌、游泳池制度标牌以及公共设施标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安全知识及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持证上岗等。第二需考虑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第三需考虑幼儿的监护人(家长)是否存在对孩子临护不到位的过错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法律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很大的责任。
    2023-06-13
    285人看过
  • 【环境损害】男孩溺死水井父母状告管理单位法院判决责任分担
    8岁男孩玩耍时不慎跌入水井,溺水死亡。孩子的父母将征用出事地的广东省韶关市电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等共计19.8万元。5月31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认定电信公司未尽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判处该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5万元。2006年9月24日下午,8岁男孩小阳在武江区西河镇前进村一带玩耍,不料跌入村中的一口食水井中,经抢救无效,溺水死亡。小阳的父母就将出事水井所在土地使用权人韶关市电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查明,出事地点在一块村中地(约100亩)。1998年12月,韶关市电信公司征用该地。小阳溺水的食水井在征地前已有,属自然形成。电信公司曾于2000年2月起至2005年间,在水井四周用砖建起围墙。但是,在围墙修到东、西两边路口接口处准备封围时,遭附近村民阻拦。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仍无法进行封围施工。从小阳死亡当日的照片看,该地块的围墙处仍有缺口。法院认为,小阳
    2023-06-08
    191人看过
  • 19岁小伙野泳时溺亡,村委会要不要担责?
    19岁的小李和三名朋友河边玩耍,不料发生溺水意外。虽然同伴进行了积极救助,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小李最终还是不幸溺水身亡。父母悲痛之下,将事发地的村委会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村委会不存在侵权行为,无需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村委会不担责的法律依据是?虽然法律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事发河道是开放性的自然区域,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根据《河道管理条例》可知,河道管理机关不是村委会,涉事河道旁已竖立“警告、河大水深、禁止游泳”的标志,已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小李作为成年人,应该对天黑时间下河游泳的高度危险性有足够的认识,他主观上还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不幸溺水身亡,但村委会没有过错。因此,法院认定村委会没有侵权行为,不需要对小李的死亡承担责任,驳回了小李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若在游泳馆溺亡,游泳馆有责任吗
    2023-05-06
    89人看过
  • 损害生态环境将被终身追责
    广东省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三中全会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条例》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在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三型社会。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金华介绍,多年来,珠海始终坚定地走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前列,走出了一条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一样的发展道路,形成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通过法规形式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做法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十分必要。《条例》既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探索意识,同时
    2023-06-06
    322人看过
  • 游竹筏溺水身亡消委调解平纠纷
    2007年9月29日,江西鄱阳县人韩金云搭乘永嘉县某旅游总社的竹排漂流,当竹排行至浅滩处时,韩金云要求下水游泳,不慎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韩金云的父亲韩小庆要求旅游总社赔偿38万元,而旅游总社认为金额太高。双方就赔偿金问题多次商谈不下,于是请求永嘉县消费委进行调解。永嘉县消费委认为:旅游总社的《竹筏游览须知》中明确指出乘排过程中不得离排游泳,但其工作人员禁止不力,应对韩金云的死亡承担责任;而韩金云不听从排工的指挥,也有一定责任。经多次组织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该旅游总社支付申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137000元。点评:经营者有义务完善服务措施,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注意做到理性消费、安全消费,避免消费中极端事件的发生。
    2023-06-07
    169人看过
  • 游客溺水身亡两旅行社担责70%赔偿27万
    中国法院网讯小刘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浙江桐庐三日游时,溺死于富春江“珍珠滩浴场”水域内,死者家属遂将上海市大通之旅旅行公司和浙江富春江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沪、浙两家旅行社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7万余元。2004年7月16日,上海市一家科技集团公司组织员工参加浙江桐庐三日游,小刘作为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的职工参加了这次旅游活动。第二天下午5时许,上海大通之旅旅行公司导游带领旅游团乘竹筏到富春江旅游公司开办并管理的“珍珠滩浴场”。这个浴场是天然水域,水面状况比较复杂,在此处游泳的危险性大于在人造游泳池游泳,所以大家必须先乘竹筏到规定的区域后才能下水游泳。小刘在下水后不久便溺水,浴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但小刘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导游并未告知必须乘竹筏到规定区域后才能下水游泳,浴场工作人员也没有对游客进
    2023-06-04
    307人看过
  • 雇员溺水死亡雇主担责赔偿
    雇员随雇主工作时,由于天热和雇主一起下水洗澡,不料溺水死亡。12月12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雇主赵某锋赔偿雇员的父母各项损失5万余元。原告郑某轩和张某菊之子郑某受雇于被告赵某锋从事装卸啤酒工作。今年7月14日,赵某锋同郑某等三人一起到郑州购进一车啤酒准备到巩义销售。下午3时,三人路经一水库,由于天气炎热,赵某锋便与郑某一起到水库洗澡。郑某意外溺水死亡。被告支付打捞费、火葬费、交通费等共计4050元后未再给钱。原告遂起诉,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元。法院认为,原告之子郑某与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郑某与被告一起下水库洗澡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被告对郑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下水库的危险性,其主观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3-06-08
    134人看过
  • 6岁儿童观鱼溺亡公园疏于管理承担责任
    因一名6岁儿童在公园内赏鱼时不慎落入水池中溺水身亡,近日,管理者新钢公司被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判决赔偿12.55万余元。何小青夫妇生有一6岁的儿子何杨。2006年8月,何杨在新钢公司小公园的荷花池旁赏鱼时,不慎落入荷花池中溺水身亡。该公园属新钢公司公用事业部管理,系公益开放型公园,在荷花池的四周设有护栏,但在其东南角处有一缺口未设护栏,该缺口用于公园工作人员检修管理道,且荷花池的四周也未设有相关的警示标志。何小青夫妇因与新钢公司就何杨的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新钢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杨在新钢公司管理的公园荷花池内溺水身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公园虽属公益开放型公园,但未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对公园进行管理,只是有工作人员分时间段的打扫卫生,且该公园水池四周虽设置了护栏,但在其东南角处有一缺口,沿这一缺口可以不翻越其他障碍而到达荷花池中,荷花池
    2023-06-05
    477人看过
  • 损害环境追责赔偿
    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首次提出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以规避当前环保执法中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矛盾。该条例提高了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创新性地设立了污水入网预处理制度,要求排污单位排放的含有有毒污染物的污水等需经过预处理方可排入污水管网,并对餐饮娱乐等服务业污水预处理提出具体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监测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发现超标排入的,可按照合同约定关闭该单位排污接管装置以拒绝接纳,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规范排污口的设置,无单位认领的排污口予以封堵。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闭、拆除风景名胜区内水体和城市内河现有的排污口,石臼湖、固城湖等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该条例还对违规行为设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如向水体排放危险废物和有害废物的,处
    2023-06-06
    360人看过
  • 热水器致人身损害谁担责
    销售方安装燃气热水器时未按要求安装排烟管道,造成使用者一氧化碳中毒,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天长市法院南郊法庭审结。两年前,天长居民李某、吴某在刘某经营的店内购买了一台深圳某公司生产的烟道式燃气快速热水器,刘某派人上门安装时,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排烟管道,也没有向用户提醒该热水器必须安装排烟管道。去年12月3日晚,李某、吴某在家中正常使用热水器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经医院及时抢救,两人脱离了生命危险。随后,李某、吴某诉诸法庭,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吴某认为,被告刘某作为热水器产品销售者,既没有为原告安装排烟管道,也没有告知购买此热水器应一并购买排烟管道。造成原告中毒系被告所售缺陷产品所致,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93万元。被告刘某认为,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热水器销售的事实,但原告一直未对热水器提出质量异议,直到庭审原告也未提供产品质量缺
    2023-06-06
    107人看过
  • 八岁女童溺水身亡家属获赔六万余元
    一个积满深水的砂坑夺走了一个年仅8岁孩子鲜活的生命,痛不欲生的父母将砂厂经营业主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湟中县法院汉东法庭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原告获得6万余元的赔偿款。2009年6月26日19时许,湟中县汉东回族乡xx村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王x放学后,与其同学玩耍时,不慎滑落到被告李某经营的某水洗砂厂附近的泥水坑内,造成王x溺水死亡。事后得知该泥水坑由附近的两家水洗砂厂洗沙共同排水形成,2009年8月1日,王x父母将两家砂厂的经营业主李某、俞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9?郾7万元。庭审中,法官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通俗易懂的事例循循善诱地说服被告,最终唤起了二被告的良知和爱心。最终,经双方商议后,二被告当庭表示愿意给付原告王某、张某孩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2469元,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023-06-05
    212人看过
  • 冒险行车造成乘客溺水身亡司机承担什么责任呢
    冒险行车造成乘客溺水身亡司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车祸算刑事还是民事要看事故责任划分和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如司机承担主责,造成他人死亡,就属于刑事案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司机被刑事拘留有可能是刑事案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既有可能是刑事,也有可能是刑附民,还有大量的是纯民事的。关键是您没有讲明具体情况。要看交通事故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人重伤,且负主要责任的后果,就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二、自愿坐别人的车摔伤以后如何赔偿赔偿有两种情况:1、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他就对乘坐人没有赔偿义务,即使起诉到法院,司机也只能是补偿给乘客相关款项,而非赔偿。因为乘坐朋友的车属于好意搭乘行为。司机并没有收取乘客的钱,是好意的义务的行为。2、如果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那么他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三者险赔对方车内人员吗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车内的司机乘客伤害,第三者险是
    2023-06-26
    63人看过
  • 【环境损害】采沙坑溺死一家三口公司被判赔偿6万
    采沙单位采沙完毕后未对沙坑进行回填,也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居住在附近的一家三口在河边洗头时溺水死亡。7月24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采沙单位赔偿死者亲属6万元。竹山县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4月份,竹山县野生动植物公司(下简称动植物公司)因承包竹山县楼台乡西坡村境内通村水泥路工程施工需要,在西坡村六组袁志华住宅门前河滩内采沙备料,动植物公司采沙后改变了地貌,在河滩上形成了一个大深水坑。采沙结束后,动植物公司对该深水坑没有进行回填,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2006年7月27日中午,袁智华(当时外出打工)的妻子张昌菊、儿子袁修敏、女儿袁修梅三人,到该深水坑边洗头,张昌菊不慎落入深水坑内,二子女遂上前营救也落入深水坑,导致张昌菊、袁修敏、袁修梅三人同时溺水身亡。袁智华及岳母胡国芝认为,正是由于动植物公司在其家门前河道内必经通道处非法采沙后,对遗留的大坑既未回填,又未设立警
    2023-06-08
    191人看过
  • 石窟积水溺毙村妇石料厂村委会被告
    (记者卢古质通讯员张潮)在海沧镇海沧村龙庙社与后垵社之间曾有一个俗称“后垵石龟”的天然花岗岩,露出地面五六米高。从1977年开始,经过多年开采挖掘,该天然花岗岩形成了一个石窟,石窟常年积水形成一个池塘,深达十多米。今年3月18日下午3时许,村妇颜某某到该池塘洗涤时不慎失足落水身亡,由此引发一场官司。海沧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死者的亲属向法院诉称,厦门市海沧石料厂对该花岗岩进行开采、经营、收益13年之久,开采后没有填平而是直接废弃,使石窟常年积水形成池塘。石料厂置周边群众生命安全于不顾,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在池塘四周亦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围栏等,其对颜某某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海沧石料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中70%的数额,合计24万余元。海沧石料厂则认为,在此事故中,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颜某某在海沧村生活了20多年,对此地
    2023-06-28
    140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 死亡赔偿金赔偿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的收入因此丧失,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按照损害赔偿法原理,消... 更多>

    #死亡赔偿金
    相关咨询
    • 儿童在水库溺水身亡责任谁来担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如需帮助请来电详询。
    • 儿童水坑洗澡溺亡谁来担责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25
      小刘在窑厂吃水坑内洗澡并溺水死亡,窑厂相关责任人应当对小刘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作为窑厂的实际受益人,并未对窑厂吃水坑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亦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置,对该窑厂疏于管理,对小刘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村委在执行回转期满后,并未及时有效的收回该窑厂的承包经营权,同时亦未对朱某针对该窑厂的使用情况予以有效监督,对该窑厂疏于管理,某村委对小刘的死亡也具有一
    • 我儿子在游泳池溺水身亡,承担责任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01
      你朋友的儿子是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你朋友作为他的法定临时护理人,让儿子一个人呆在家里,知道教练没有游泳教练证,还敢让儿子一个人和他一起学游泳,没有监护,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你的朋友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发游泳池的管理者和收益者有责任确保游泳池游泳的所有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他们没有履行安全义务,他们应该承担一些责任;教练是没有教授游泳资格的个人,但他们仍然在做这项工作。发现学生
    • 粮名下女儿掉水溺亡谁担责?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2
      事发地为该粮站的消防池,且该粮站进出的人比较多,应考虑到消防池带来的安全隐患,加高消防池周围的防护栏。如果大门值班人员值班时擅自脱岗致使张某进入粮站,消防池护栏过矮,起不到防护作用,粮站对此也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造成张某溺水死亡,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张某年仅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使张某独自外出,溺水死亡,也应负主要责任。
    • 儿童溺水身亡民事纠纷调解有哪些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14
      死者刘某洋,5岁。6月15日下午5点左右,刘某洋从本村幼儿园放学回家后,在洋溪镇南安村新居自然村一村民新建房屋四周玩耍时,掉入该房屋新挖掘的化粪池内溺水身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在现场将溺水身亡的小孩打捞上来,并告之村干部和小孩父母。其父母刘某和郁某都在外地务工,得知消息后连同10多位亲友连夜赶回家中,次日与本村新建房屋的村民就赔偿事宜协商,因双方意见出入较大,协商达不成一致,使死者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