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协议用地地价标准及减免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11:15 46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贯彻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节约用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用途、土地区位、建筑容积率、环境情况和土地使用年限综合确定。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补偿费、场地平整费及土地开发前期准备费等。

第四条使用岸线的,按不同用途收取岸线占用费。

第五条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部分的用地;

(二)福利商品房建设用地;

(三)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四)旧城改造用地;

(五)市政府同意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需要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应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减免范围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但要交纳土地开发费。减免幅度,由市国土局按本规定核定。

第七条协议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幅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款规定的用地,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用地,减收土地出让金10%至50%.

(三)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五)款规定的用地,根据拆迁安置的数量、难度和项目的盈利情况以及批准用地的性质,核定减收土地出让金的幅度。

第八条对于由市财政拨款投资的免交土地出让金的用地项目,所免费用由市财政局采取记帐的方式,作为市国土局上交(财政)的土地收入。

第九条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分期交付地价款。

分期交付地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分期交付地价款应按月计息(利息率在土地使用合同书中订明)。

第十条市国土局根据本规定制订年度协议用地地价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标准及减免土地使用价款的暂行规定》同时作废。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23: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制止非法交易,维护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辆,是指有合法来源,资料齐全,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第三条凡在特区内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禁止场外私下交易。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向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不得营业。第五条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运输、海关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除应有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名称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2023-06-08
    301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已废止)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12月26日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9日公布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有偿服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六条深圳市人民
    2023-06-07
    421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和工商业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的户口登记管理。市、区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管理的领导和协调。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区公安机关、计划生育部门、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户口申报、计划生育管理及税收征管工作。联合办公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的经费由区财政核拨。第六条住宅出租屋实行《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书》制度。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
    2023-04-22
    387人看过
  • 汕头经济特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汕头经济特区(下称特区)临时用地行为的管理,制止乱占地、滥用地的违法现象,保障国有土地资产的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临时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用地者)经依法批准在特区范围内进行临时性建设和短期经营占用的土地。第三条凡在特区范围内因进行临时性项目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砂土石矿场、砖瓦场以及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使用暂时可供使用的国有空闲土地(城市道路除外,下同)或集体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均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国土房产局是特区临时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第五条用地者应当保证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用地者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第六条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
    2023-06-10
    61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内部审计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4-15执行日期:1995-4-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内部审计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审计机关)应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下列单位可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政府各部门;(二)国有的金融机构;(三)有国有资产的股份制企业;(四)国有的集团(总)公司和所属的有五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直属公司;(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
    2023-04-24
    475人看过
  • 深圳严管特区外土地
    法律综合知识
    记者昨日(25日)从第15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宝安龙岗两区记者昨日(25日)从第15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我市日前制定出台了《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国有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两区城市化转地后耕地、林地、草地、畜牧用地、水产养殖用地和农田水利用地等用地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国有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3~5年(果树、林木、苗木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55年,蔬菜、花卉、畜牧、水产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为33年)。对于规划建设年限较长的农业用地,经市(区)国土部门同意,承包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承包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023-06-10
    174人看过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的若干规定-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3-11-9执行日期:1993-11-9第一条为加快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遗留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已划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用地及私人住宅用地,原农村集体及村民在旧村的房地产不予登记发证,待市政府实施旧村改造时,按照旧村改造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经市政府划定的原农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商用地,土地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视为有偿受让用地,经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后可用于出租、转让、抵押,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四条原农村用地红线划定后,原农村集体在红线范围外非法占用的工商用地,该建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不予登记,待后依法处理;不影响城市规划
    2023-06-11
    126人看过
  • 首违免罚6种条件是什么,如深圳经济特区
    1、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2、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3、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4、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首违免罚有哪些深圳车主符合六项条件,即可申请“首违免罚”:1、2015年1月1日后,在深圳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2、深圳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3、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4、违法行为发生前二十四个月内该车本市无交通违法记录。5、违法行为被处罚款五百元(含)以下。6、机动车注册或者变更登记后已满二十四个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四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免予罚款处罚。(一)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二)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该机动车在本市无道
    2023-07-21
    10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不动产拍卖管理暂行规定(199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不动产拍卖市场的管理,保证拍卖活动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不动产拍卖,由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负责进行。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是事业性服务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按照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不动产拍卖业务。深圳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深圳市不动产拍卖活动的主管机关。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的不动产拍卖活动,在深圳特区内的不动产拍卖,均须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2023-06-08
    49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仅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听证,指行政机关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第三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听证程序。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与没收,指对个人处以5000或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罚款与没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前款规定的罚款与没收数额,市政府有关部门
    2023-04-24
    131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是什么时间发布的?
    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是什么时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是:1994年7月8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条例。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地价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年份向市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规定。二、主要内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一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组织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
    2023-04-13
    246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失效]-法律法规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9执行日期:1996-3-1失效日期:2002-5-10第一条为了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有偿服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第五条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明码标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查处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市政府其他
    2023-06-07
    372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府[1998]第77号修正)
    注:本文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6日实施日期:1998年8月26日)修改后最新版。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厉有为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第三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
    2023-06-05
    24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适应家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保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主管家庭服务业的行政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区政府劳动、工商、物价、民政、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第五条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
    2023-06-07
    332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合同书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0
      _________房地转字(_________)第_________号 转让方:_________(甲方)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职务: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乙
    •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有权拒绝签发注册证:(一)职业介绍机构的名称或拟用的名称与其他正在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相同或极为相似,可能误导他人的;(二)为申请注册证而向职业介绍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的;(三)不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 深圳经济特区合伙人协会章程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3
      申请普通合伙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一)设立合伙的申请书;(二)合伙协议;(三)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四)登记机关核发的合伙字号准用证明;(五)合伙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使用证明。设立经营特定业务的普通合伙,依照法律、法规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还应提交核准文件。
    • 深圳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11
      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区别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现在购买经济适用房,需年收
    • 如何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5
      为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