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音响、数据和有形文字资料反映出来的,视听资料的反映性是指视听资料可以再现案件事实的功效与能力。其内容及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视听资料记录的内容可以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虽然人们可以通过亲身经历过某一事件的人对事件的叙述了解有关情况,例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证人证言。但由于可能会存在有人有意地回避事实真相的情况,以及受人身条件所限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遗忘、误认的情况,使得人们对事件的叙述不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物。而视听资料在形成时,是由一定的机器设备对事物变化情况进行客观的记录,基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作为原始的记录可以准确地再现事件发生时的情景。如录音可以逼真地反映案件发生时的声音,能准确无误地反复重述原来的声音,不太可能发生遗忘、误记、错述之类的情况;录像能反复再现案件发生时当事人的形象和活动情况等。
2、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反映事件发生时的情景和事物的状态。人们利用物证时依据的特征是事件引起物体变化的结果,通过物证往往只能间接地了解事件发生时的情况。当事人和证人对事件的描述虽然是直接的,但由于语言表达的局限和认识的差异,听者很难直观地了解事件发生时的有关情况。
视听资料记录了事件发生的内容,并以声音和图像的方式再现,可以使人对未曾亲历的事件产生直观的感受。如果根据证人的叙述,我们可以了解嫌疑人相貌的大致特征,但对具体细节的感受和整体形象的认知则远不如照片和录像那样直观。
3、视听资料可以记载动态的事实,反映事件发生的过程。视听资料形成时采用的记录方法多是实录和连续的,因此,可以记录事物连续变化的过程。通过一定的设备再现,就可以使人了解事件发生的过程和有关事物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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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公安、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法院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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