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其中,封缄措施是加盖印章并封缄到位,一般针对房地产或大型不动产;拘禁是指在其他地方拘禁;冻结通常针对银行存款或股票等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是指下列方法:(一)保全价款,即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长期难以保全或者保全费用过高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保全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变卖并保留价款(二)扣留房屋、车辆等产权的产权证书,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财产、留置财产,但不得保全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对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留置权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的形式对财产进行保全,但这一司法行为不能否认民事抵押权、留置权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仍有优先受偿权。(4)保护第三方的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正当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不得清偿本案债务人。第三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交付财产或者价款
二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期限是多长?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五、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和《规定》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期限进行了全面修改,具体如下:
(一)保全期限延长,冻结存款期限由六个月改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由一年改为两年,查封、冻结房地产其他产权期限由两年改为三年,(二)取消续展保存期不得超过第一保存期一半的限制性规定,使第一保存期与续展保存期的规定相一致,避免执法标准的不一致
(三)在审判程序中明确财产保全的期限。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申请人的诉讼或者请求被有效判决驳回,财产保全未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终结保全
III.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
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可以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所有错误,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赔偿因保全范围过大而造成的损失;在部分错误的情况下,情况要复杂得多。如果甲方对乙方提起诉讼,索赔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乙方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套待售房屋、200万笔资金、200万股股份和100万件实物),且保全金额高于申请金额。较高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有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留的财产不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也不同。保留的财产的哪一部分应该用来补偿损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处于主动地位,应当谨慎,否则应当承担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被害人处于被动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当申请人不履行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造成损失时,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最大损失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督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权。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种类及举证责任在实践中,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形式多种多样。作者认为,它们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实物资金采取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利润损失
2。因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产品被查封,致使被申请人无法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导致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
3。申请人申请特定标的物的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不能从事特定活动所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而遭受的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损失
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和债券采取了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无法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出售,导致价格下跌的损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并请求法院予以扣减,导致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标的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导致保管费用
除上述类型外,还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进行保全,长期保存实物造成的损失或自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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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检察院)和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的检察院负责举证,公安机关有侦查权,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举证的材料,但公安机关没有向法庭举证的资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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