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16:11:39 225 人看过

1、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权。

2、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

3、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4、变更答案:如果保管合同在时间上是无固定期限的,保管人有任意解除权。保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保管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解除也应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单方意思表示即可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必须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大多是当事人基于双方协议而解除。保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5、一般地说,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所以他对因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因此而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尽管变更或解除权属于对方。如果是因不可抗力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造成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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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3日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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