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可以进行征地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5:54:45 191 人看过

一、村级组织可以进行征地吗

村级集体是不具有征收土地资格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人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

农村土地虽然属于农民集体,但村委会只能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并征得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在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村委会,村民大会都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自由处置村集体土地。

有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享有审批权的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非农用地的,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应该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再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可同时办理征地审批和农用地转用审批)。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征地程序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1、发布征地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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