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发生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代其提起诉讼和应诉。未经当事人委托的人无权就争议的案件起诉和应诉。
2.当事人必须是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不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3.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有起诉方和应诉方,并各自提出诉讼请求和有关证据,而且被告方应为争议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4.当事人起诉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有效时间,超过这一时间当事人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日期为15天,即自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超过15日的期限,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当事人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反诉的条件
(1)、必须是由仲裁本诉的被诉人或诉讼本诉的被告分别向仲裁本诉的申诉人或诉讼本诉的原告提起,主体要合格、准确。
(2)、必须是在案件受理后,庭审辩论结束前提起,庭审辩论结束后提起的,仲裁庭或法庭应告知提起人另案起诉。
(3)、必须是在时效内提起。
(4)、诉讼的反诉必须以仲裁的反诉为前提,如果仲裁时未及时提起反诉的,诉讼的反诉将不被受理。
(5)、必须向仲裁庭或法庭递交仲裁反诉书或诉讼反诉书,写明反诉人、被反诉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写明反诉的具体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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