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之间的差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6:15:36 224 人看过

1、定义上: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2、承包范围上: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最广:从项目资金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各项目、各专业)、请施工监理、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各项工程资料。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从业主或工程总承包处接受投资及施工图,负责整个工程所有分项;各个专业的全部施工任务,接受业主及业主委托监理及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与方式

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与方式是什么?

(一)工程总承包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施工承包的重复式叠加,它是区别于一般土建承包、专业承包,具有独特内涵的一种建设方式。它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的承包体系。它将过去分阶段分别管理的模式变为各阶段通盘考虑的系统化管理,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更加符合建设规律。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有近一半的工程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推广基于其本身具有如下优点:

1、设计和施工深度交叉,降低工程造价。

设计阶段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环节。工程造价的90%在设计阶段就已经确定,施工阶段影响项目投资仅占5%左右。因此在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通过优化方案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十分显著。在传统承包模式下,施工和设计是分离的,双方难以及时协调,常常产生造价和使用功能上的损失。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深度交叉,能够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幅度地降低成本。同时,设计阶段属于案头工作,进行设计修改优化的成本是很低的,但是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确是决定性的。

2、工程总承包方式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质量。

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质量不稳定因素。同时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深度合理交叉,在设计阶段就积极引用新技术、新工艺,考虑到施工的便于操作性,最大限度地在施工前发现图纸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对于缩短建设周期也大有裨益。

工程总承包反映了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必然趋势和业主规避风险的客观要求,必将得到业主的认同和市场的认同,将成为未来建筑业的一种重要的承包模式。

(二)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1、由于总承包的过程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组织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的合理交叉和相互协调,并使每一管理过程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持续改进有序进行,常采用PDCA动态管理的方法。

2、外部协调责任。

(1)EPC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外部协调工作均需业主负责,总承包商仅负责设计、采购、施工。

(2)交钥匙承包:由于交钥匙承包的范围广泛,因此,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正常的外部协调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种申请报批手续,移民、拆迁等工作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只有特殊情况必须业主亲自办理的事项,才属于业主的责任范畴。

3、部分阶段承包常用的方式有设计一施工(D-B)总承包和设计一采购(E-P)总承包等。

4、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和交钥匙工程总承包,二者工作范围的差异主要表现为项目建设期内承包工作阶段的不尽相同。

5、承包工作范围:

EPC承包:项目立项成立后业主招标选择EPC总承包商,承包工作内容包括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和保修。

交钥匙工程承包:交钥匙承包的工作较EPC承包范围大,还包括向前延伸的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中期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移民、拆迁等现场准备工作;施工中后期的生产运营准备所必须的综合性服务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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