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统计,为健全我国老年人福利制度、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出台高龄津贴政策。
哈尔滨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一、发放范围、标准
(一)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无基本养老金是指:
(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
(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2.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3.县(市)参照执行。
(三)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2.低保人员(80—99周岁)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在低保金中进行加发,其他人员高龄津贴由老龄部门组织发放。
3.县(市)参照执行。
二、申请要件
(一)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无二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证明)。
(三)本人在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新、老存折均可。八区:哈尔滨银行存折;十县(市):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任意一家银行存折。
(四)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六)申请扩面发放人员(80—89周岁)的老人,须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表》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百岁老人《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发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未成立社区(村)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初审。社区(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高龄津贴的类别,核实申请人年龄和相关要件,签署初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签署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基本养老金的核实认定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
(四)区、县(市)老龄部门审批。区、县(市)老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五)百岁老人申报材料须呈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补贴标准
四、发放程序
建立月报表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月的11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各区、县(市)老龄部门在每月的15日前将本区、县(市)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市老龄办每月17日将汇总数据报市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所需高龄津贴资金划拨到市老龄办指定银行开设的高龄津贴资金代发帐户,市老龄办在应发当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划拨到个人存折。
五、发放时间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规定年龄生日的当月起计发津贴,每月1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
六、动态管理
(一)每月回访。社区(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回访形式以电话回访为主,入户回访为辅,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津贴领取情况,并填写回访记录。
(二)半年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填表备案。
(三)不定期抽查。各区、县(市)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市)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市老龄部门对高龄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迁出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区、县(市)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待遇人员迁出我市的,停止津贴发放。
(五)异地居住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村)居委会要通过查验户籍簿、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有时间标记的照片等其中一种方式,每三个月了解一次待遇人员生存健康状态。
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社区(村)居委会无法与之联系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经重新核准后,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津贴之月起补发。
(六)已故人员退出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故的,社区(村)居委会要凭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办理停发津贴手续。家属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也可以凭家属确认,书面签字并存档,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高龄津贴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可按报表报出月份计算,当月死亡但已发出的津贴不再追回)。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故,其家属未能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的,多发的高龄津贴应由区、县(市)老龄部门组织追回。有故意隐瞒骗取行为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追回的款项,达到一千元即上缴市老龄办。
(七)档案管理。
1.每位老人的档案要进行编号。
2.档案资料要完整,主要资料要有:高龄津贴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月回访记录、半年动态复查表、变更表等。
3.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将各月报表存贮在电子移动存储设备里。
4.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七、资金来源
百岁老人津贴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津贴发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扩面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
八、其他
(一)各区、县(市)老龄部门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本区域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
(二)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大高龄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设专人负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及时办理,准确无误,把高龄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群众对高龄津贴政策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的,可以向街道(乡镇)或区、县(市)老龄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尽快调查核实,并给予答复和解决。
(四)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高龄津贴申报、发放不及时、不正确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在高龄津贴发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情节严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的处分。
(五)本办法由哈尔滨市老龄(退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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