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0:50 41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产管理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3号发布,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贯彻和推动这一《办法》的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发布实施,把新建小区的管理工作提到重要位置上来。住宅小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是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办法》管理小区,变过去的行政福利型管理形式为企业经营服务型,将促进住房在消费环节形成良性循环的新运行机制,以更好地维护住宅小区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为居民创造一个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各地要组织建设、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近几年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认真学习《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以贯彻执行《办法》,切实提高住宅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各地要在贯彻《办法》的同时,对本地新建住宅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小区的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对即将入住的住宅小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建法〔1993〕814号文组织验收,以保证住宅小区的建设质量,为实施专业化管理创造条件。同时应及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管委会,按《办法》的要求,对入住后的小区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一方面要认真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与其签定小区物业管理合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采取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鼓励公平竞争,以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在办理售房手续时,要在买卖合同中就承买人必须遵守小区管理有关规定作出明确的约定,以保证入住小区后管理工作的开展。凡纳入我部住宅建设小区试点的单位,要按《办法》的各项要求完善小区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是新建小区试点总体水平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办法》发布前,未按《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办法》要求,逐步转换机制推行专业化管理,尽快改变各自为政,多家分割管理的局面,突破传统的政企不分的房屋管理体制。贯彻《办法》要着重抓好几个主要环节:一是对本地区推进物业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组织布置与领导;二是做好建设开发单位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前后之间的衔接工作;三是物业管理单位与服务对象即广大居民用户之间的实行有偿服务的责、权、利关系。

三、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指导与管理。物业管理公司要接受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要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要及时掌握物业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同时要组织物业管理公司经理及骨干进行短期的集中学习、培训、研讨、学习房地产有关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及时总结成绩、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四、目前,我国的物业管理工作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不平衡,南北差异较大,各地在贯彻《办法》推行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要注意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消费承受能力相适应。收费要公平、服务要优质,各有关部门应努力创造条件,鼓励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开展多种经营及方便居民生活的多项服务,以经营收益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确保物业管理单位以优质、高效、规范的服务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五、1995年,我部将组织第二批《全国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工作,各地要结合贯彻《办法》努力认真开展争创全国文明住宅小区的活动。

请各省(直辖市)结合贯彻《办法》,按附表要求填写“新建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的新建住宅小区),汇总后于8月31日前统一报我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备案。

附表:新建住宅小区管理状况摸底表

省(市)填报人:电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6: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标题: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标题: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
    2023-06-10
    111人看过
  • 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标题: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号:建设部令第27号标题: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3年8月10日实施日期:1993年9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2023-06-10
    9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首规委办),直辖市规划局: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一决策对于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大意义,发挥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规划工作,促进城市住宅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为此通知如下:一、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住宅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政府的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尽快制定住宅(主要是经济适用住宅)和基础设施的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特别是今年的任务和目标,并积极实施。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及早落实一批普通居民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抓紧做好选址工作,提出规划设计要点,做好初步设计审查和规划实施管理。要提高规划管理办事效率。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居住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研究
    2023-06-10
    441人看过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6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会同有关省(市)组织建造一批过渡安置房,满足地震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安置受灾群众的需要,所需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并对有关省(市)实行定额包干办法。为加强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附件:地震灾区过渡
    2023-06-10
    433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的几点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规委、规划局:《国务院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加强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宏观调控,对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和要求;是编制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有力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了深入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进一步宣传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地方各级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情况,争取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取得各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城市规划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调控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二、坚持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
    2023-04-22
    357人看过
  • 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浦东新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各试点区城管大队、各相关单位和企业:现将《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实施《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公交车辆无障碍设施、信息无障碍设施等的建设和改造,将由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市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予以落实。二、关于实施日期《办法》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从2003年6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按
    2023-04-22
    140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1995年8月我部以第46号令发布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大部分地区都很好地贯彻执行了这个《规定》,但也有部分地区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了一些干扰。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一、装饰装修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其行业管理是国务院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都是由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三部分所组成,其室内、室外装饰装修都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主体,都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名称虽作过多次调整,历经建工部、国家建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设部等几个阶段,但建筑装饰装修(包括室内、室外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始终都是其基本职能之一。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
    2023-04-22
    344人看过
  •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房管局: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一、省建设厅确定省建设厅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综合办公室为不良记录管理机构;设区市与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良记录的管理机构,负责不良记录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接收、核实、记录所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单位报送的不良行为;(二)核实、记录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行为;(三)对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记录管理机构备案(报送材料应按附表一格式填写)。不
    2023-04-22
    12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为加强建设领域各行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作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事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巩固、增强建设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针对建设领域各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选择确定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领域,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十五”期间,确定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为:(一)信息技术;(二)建筑节能技术;(三)住宅产业技术;(四)建筑用钢技术;(五)化学建材技术;(六)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七)水工业技术;(八)垃圾处理技术;(九)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形式组织实施,设立《建
    2023-06-10
    394人看过
  •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部于今年4月29日以建住房〔1999〕114号文发布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于今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使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现就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建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展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办负责组建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今
    2023-06-10
    8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主管全国房屋产权产籍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建设部文号:建人教函[1999]第180号发布日期:1999-5-28执行日期:1999-5-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明确全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职能,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建设部主管全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制订有关房屋产权的登记发证、产籍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执行。具体由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负责。特此通知。建设部
    2023-06-10
    34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90)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城市规划、房政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批转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对建设部、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土地局职能分工的意见。各地应认真贯彻国务院精神与土地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重点抓好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的规划管理,继续抓好房政管理,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各地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履行好国家和地方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确定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试点的城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规划实施进度要求,及其它规划控制指标;并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坚持放线、验线制度、在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过
    2023-06-10
    33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了加强对建设部所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明确其资质管理工作程序,促进企业在建筑市场中更好地开展工程承包经营活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对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建设部所属企业指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由部主管的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部直属企业和部主管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投资并控股成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二、建设部授权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部所属企业的资质管理,包括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查、日常管理和年度检查等工作。三、部所属企业申报资质,均应经过部公司社团管理办公室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和资质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建筑业司审批。四、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本系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的初审工作,并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资质审批。五、部所属的企业、事业、社团组织等单位与其他非部属单位合资成立,但不
    2023-04-22
    223人看过
  • 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建科函[2011]1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引导国内低碳生态城市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现通知如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仇保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副组长: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规划师成员:陈宜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司长孙安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陆克华住房和城乡
    2023-06-10
    81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7]1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
    • 对推进《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央政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鉴于《意见》中许多政策措施需要由中央有关部门协调落实,中央政法委将加强组织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各级党委政法委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分工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政策措施的进度安排。对《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建立党委政法委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机制”“探索实行荣誉退休制度”“探索实行资深优秀政法干警延迟退休、志愿服务制度”等具体措施,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出具体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27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
    •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哪些规划管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7
      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规划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实施下列规划管理:(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确定具体建设地块规划条件(图则);(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包括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验线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
    • 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5-13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