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农村环境污染和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相对严重,与此相反的是,由于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和关注不够方面的原因而出现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体系不够完善,基于此种情况,以农村环境状况的恶化和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不足为基础,以法律经济学中的激励分析基本理论为分析方法,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内容和立法效果进行经济激励分析,指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经济激励的内在原因和可能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积极性建议。【英文摘要】Rapideconomicdevelopmentintherralareasmakesenvironmentalpolltionandecologicaldamagerelativelyserios.Andonthecontrary,thelackofawarenesstorr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concernsabot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leadtothelackoflegislation,andlegalsystemoftherralenvironmentprotectionisnotperfectenogh.Forschsitation,basedonthedeteriorationoftherralenvironmentandinadeqaterr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legislation,withthebasictheoryoftheincentiveanalysisinlegalandEconomics,Ianalyzethelegislativegidingideology、contents、effectofChinasrr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ThenIpointotinherentreasonsandtheplightofrr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legislation,andmakepositiverecommendationsontherralenvironmentalprotectionlegislation.【关键词】农村环境;立法;经济激励【英文关键词】rralenvironment;legislation;incentiveanalysisontheeconomy【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法律的存在在今天的社会中更可能是一种社会工具的效果而非一种理论逻辑上的自恰(Posner,1991)[1],而今天这样的理解,对于中国整个社会而言,我们可以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Holmes,1897)[2]那里找到可以依归的根源。所以,环境法律的立法在很大的程度上也是适应了这样的工具的理性需求。一、引言在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城乡二元的分别治理从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人员的流动从而导致可以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取得较大的整体经济效益——尽管这样的经济效益更多的消耗于一种政治的需求而没有成为后来社会发展的基础。与此相适应的是,在环境法兴起的时代里,在中国,我们必须面对的就是我们把本来属于整体的环境立法不得不在形式上割裂为农村的和城市的。而且现代的环境问题主要在工业城市首先出现,而环境的保护的立法也是首先从对于城市的环境的保护开始。如此我们就会发现,在环境保护中,我们所面对的环境是整体的,从生态学的知识我们知道,生态环境是一个完善的整体,是系统的,但是当我们对环境保护进行立法的时候,却人为的割裂了这样的整体性,出现了城市的环境保护和农村的环境保护,而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对于城市环境进行保护的同时,却对于农村的环境保护表现出了一种立法上的和实际保护上的缺位,与此相反的是,由于农村在改革开放以后的快速发展,农村工业化进程加速,乡镇企业在带动乡镇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农村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和污染。在农村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时候,由于本身的环境法更多的关注的是城市工业带来的环境污染,所以导致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相对薄弱(张祖庆,2006)[3]。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的相关研究中,直接关系到立法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在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张祖庆,2007)[4]和农村生态破坏(崔彩贤,2006)[5]的修复中提出指定完善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如在对农村法制建设中要求制定相应完善的环境保护配套规定(劳建铭,1999)[6],加强城乡结合部分的环境保护,完善乡镇企业中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李奇伟,2004)[[7]],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刘铮,2005)[8]。直接的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研究有蔡守秋(1986)[9],彭守约(1988)[10],严立冬(1989)[11],刘雅儒(1989)[12],栾志红(2007)[13],胡志斌(2007)[14],张成立(2007)[15],刘岚(2006)[16],邵琛霞(2006)[17]等。这些研究基本上从法律的层面给出了完善农村环境立法的建议和意见。而相对的从经济激励的角度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分析却较为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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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农民举办的集体、合作、个体企业。乡镇企业一般具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所)、设备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具备独立核算的条件,或虽非独立核算单位,但有单独的账目,承担经济责任和纳税义务。 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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