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之一,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防卫过当作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理论研究和实际认定直接影响公民防卫权的行使。因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但是,由于立论前提的不当,导致我国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识产生了一定的失误,也导致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的分离。为保障公民防卫权的正当行使,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论表述进行整理和反思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现有表述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刑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一般表述是:首先,论述正当防卫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前提条件——不法侵害的发生;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尚未结束;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意图条件——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其次,进一步提出防卫过当问题。对防卫过当的阐述有两种结构安排:一种是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下,讨论防卫过当问题;另一种是在正当防卫的条件之后,单独讨论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问题。同时,对防卫过当条件的论述也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基础,进而探讨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二是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别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论述防卫过当的构成。
最后,涉及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相当一部分学者支持“转化论”的观点,即认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导致行为性质转化的结果。这种表述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讨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这样表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两个方面是:一是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之一,其研究受到理论界的格外关注;二是法律的规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为以正当防卫为前提探讨防卫过当提供了立法依据。应当看到,这一表述较好地解决了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具体表现为理论界就正当防卫的有关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是,这种表述却导致了防卫过当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关于防卫过当的前提现有的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表述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这也表现在对防卫过当前提的认识中,即一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是在实行正当防卫前提下的一种过当行为。如果以此为研究的基础,那就必然得出结论:防卫过当首先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所有条件,再加上使防卫过当具有特质的条件,才成立防卫过当。在这个角度上,应当说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这一结论是论者以及学界同仁都不能接受的。
(二)关于防卫过当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争论:第一,尽管一些学者认为防卫过当以正当防卫为前提,但在分析防卫过当的条件时,却提出防卫过当应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这使论者自身的观点出现了矛盾。第二,有的学者根据法律的规定,认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条件就是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只有具备犯罪构成时,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并进一步将防卫过当分为:过失的防卫过当、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故意的防卫过当。按照论者的观点,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明显不符。第三,大多数学者认为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主客观条件,但观点各有不同。有的学者为了寻找防卫过当条件的法律依据,将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分解,提出: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的主观要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这种观点人为分解了防卫过当的客观条件,也与这一立法的本旨不符。与此同时,主流的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的客观要件,但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却产生了很大的争议。这些问题一方面表现为理论上的争论,同时也使防卫过当的理论研究与实践认定出现了分离,例如:大多数学者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主要表现为过失,但实践中绝大多数防卫过当的案件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由于将正当防卫作为讨论有关问题的基础,防卫过当被描述为正当防卫超过限度条件的行为,因此得出结论: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转化。也就是说,过当结果的发生使正当防卫发生了质变,由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转化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但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对行为的一种整体评价。由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这种认定就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不存在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后,因为过当结果的发生而转化为防卫过当的可能。
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表述存在很多问题,最根本的就是立论前提的不当,即应当在一个统一的前提下探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问题。
这个统一的前提是防卫行为。目前,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在论述中也以防卫行为作为论述的基础,但分析的框架没有变化,致使这种立论前提的变化更多地表现为细节上的变动,而没有展现其应有的理论意义。
二、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
为解决现有表述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寻求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下文将试图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做出一种新的表述:
(一)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是公民防卫权的行使。防卫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具体地说,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包括两重含义:一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侵害;二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正在进行之中。
3.出于防卫意图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实施相应的行为。这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
4.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所以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反击,而不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行为。符合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防卫行为,这是探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共同前提。
(二)防卫行为的限度
行为人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可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这表明,防卫行为涉及到防卫行为人与不法侵害人双方,法律必须对两者的利益做出协调,即在保护防卫行为人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对公民防卫权的行使做出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防卫行为应当局限在一定的限度内。由于防卫行为是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一般都具有紧迫性,而不法侵害的形态也各不相同,防卫人为制止不法侵害要采取的防卫行为也有不同。因此,立法很难对防卫行为的限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能规定一种判断的标准。我国刑法对防卫行为限度的规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以防卫行为的结果作为对防卫行为的限制。在实践中,人们经常通过对行为结果的认识进而对行为本身做出一定的评价。因此,这种关于防卫行为限度的规定符合人们的认识实践。这一对防卫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意味着,如果防卫行为没有超越这一限制性规定,即防卫行为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那么防卫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合法,构成正当防卫;反之,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即造成了过当结果时,就应当通过分析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心理态度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产生具有罪过时,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违法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过当结果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三)正当防卫
根据上文对防卫行为及其限度的分析,可以进一步概括出正当防卫的含义,即正当防卫是指没有超过限度的防卫行为。具体地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正当防卫。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构成正当防卫。
1.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但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在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当然构成正当防卫。
2.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但行为人对这种过当结果的发生没有罪过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发生了过当结果,但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没有预见也不能顶见这种过当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行为也构成正当防卫。
3.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论界对这一规定的概括虽有所不同,但都承认:对法律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受防卫限度的约束。这意味着,防卫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合法性,构成正当防卫。
(四)防卫过当
行为人实施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发生具有罪过的,其防卫行为在法律上被评价为违法,与正当防卫性质迥然而异。由于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罪过形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其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防卫行为可能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导致过当结果发生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使得其行为是属于防卫行为的范畴。但由于防卫人的过失的心理态度,使得该防卫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防卫过当。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时,这一过当结果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如果行为人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仅有防卫意识和防卫目的,还有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意图。在这种双重意图的支配下,如果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就表明伤害的意图占据了主导地位,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防卫行为的范畴,构成故意犯罪。
按照上面的分析,防卫过当是指行为人实施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并且行为人对过当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防卫行为。
(五)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
上文对防卫行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析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三者之问的关系,即防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防卫行为这一前提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相对立,前者是合法行为,后者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这意味着,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是从防卫行为开始,但是由于行为主客观要件的差异,使得行为具有向两个方向发展的可能性。当过当结果没有发生,或者虽然发生但行为人对其发生没有罪过时,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当过当结果发生,并且行为人对其发生具有过失时,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构成防卫过当。这说明,一个防卫行为最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是对该行为所作的一种非此即彼的评价,不存在正当防卫向防卫过当的转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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