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变更名称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
企业变更名称之前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效,公司更名并不会影响已经生效的合同效益,但通常都会另外重新订立新的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公司更名后,新订立的合同均以更名后的公司名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二、只有没有签字没有没有按手印的合同有没有效
合同只签字没有没有按手印也是有没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因此签字、按手印和盖章有没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当事人无法进行书写时,只按手印的合同也是有没有效的。
为避免出现有没有人以“不清楚合同内容就按了手印”或“被迫按手印”等理由想要违约,在有没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选择双方都签上自己名字的方式。
如果条件不允许,只能按手印,那么最好有没有相应录像证据,或有没有第三人见证,以防患于未然。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三、招标合同签订后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招标合同签订后一般是不可以更改合同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就是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甲是同意的,也就是说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没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没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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