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6岁的沈女士在20多年前左手因工伤致残,当时与村委会达成协议享受一定数额的补偿。如今,这笔补助金已不能满足她的日常生活开支。是不是能够提高补偿标准?虽因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沈女士败诉,但在法官的上门调解下,这起案件涉诉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左手被绞断致残补助金一再协议
沈女士原是奉贤区青村镇村办企业的职工,1988年8月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绞断左手致残。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置了沈的工作,每月工资以村民的平均报酬支付。1995年3月,经丈夫与村委会协商,双方达成了第一次协议:在沈51周岁至55周岁内,村委会每年补偿1500元人民币;56周岁至60周岁,村委每年补偿750元人民币;60周岁以后,她享受农村正常退休待遇。
2003年,沈女士已满60周岁。按协议规定,她不再享有补偿。但两夫妇感到微薄的养老金难以维持生活,便再次向村委会及区人大等部门反映,要求继续享受补偿。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夫妇俩与村委会达成了第二次协议:沈作为村困难户,列为年终补助对象,每年给予750元经济补助。双方还特意注明本协议为终结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为此事再提要求。
如今,每年750元的补助金已远远不能满足沈的日常生活开支。2007年,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诉请过时被驳回延伸调解终了结
今年年初,沈女士再次打官司,认为2003年的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法院变更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判令村委会按月支付经济补助1000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3年原、被告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已履行至2006年底。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原告并没有对此协议提起诉讼,现向法院主张此协议显失公平,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当庭判决,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虽驳回诉求法官上门再调解
打输了官司的沈某夫妇情绪十分激烈,不服法院的判决。
如何融贯法、理、情,使这一事件得以彻底了结,奉贤法院民一庭庭长路保文主动承担起审判延伸工作,进行庭外调解。鉴于沈女士家庭的实际困难,他多次下基层,与镇政府、残联等部门协商,从解决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着手,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达成了最终协议:村委会从2009年起,每年支付沈工伤补偿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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