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9:21:10 193 人看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义务人以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后,中止自身债务的履行。

(4)中止债务履行后,先履行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后履行义务人。

(5)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应当恢复对债务的履行。

(6)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则可以选择解释合同向对方请求违约责任。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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