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召开听证会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手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2 22:21:09 346 人看过

一、组织召开听证会是否属于行政执法手段

组织召开听证会是属于行政执法手段的。组织召开听证会,属于行政机关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在作出大额的行政处罚之前,为确保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召开听证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二、行政拘留当时没执行以后是否还会执行

行政拘留当时没执行以后是否还会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被暂缓执行的,则事后仍然会再执行。

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n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n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n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n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n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n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n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n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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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0日 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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