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执行难问题及对策
当前,大量的附带民事诉讼案在审结后,有些被告人对调解或判决中关于经济赔偿部分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如不及时依法执行,必然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
从思想上的高度认识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意义。
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又责令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使被告人在经济上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使其不能在经济上占到便宜,体现了严厉打击惩罚犯罪的《刑法》宗旨,可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从而达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
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结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主动履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一要执行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执行工作,要敢于碰硬,善于执行。二要认真审查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实质性因素,审查申请执行的手续,根据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期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审理的大概过程,了解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执行。
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工作。
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产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对属于被告人的家庭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或扣押,作为被害人亦应及时提供被告人的财务线索,以便及时查封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明确知道,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我国采取的是职权主义原则,即案件一旦发生,国家的政法机关就会积极主动的动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手段,进行查证、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而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我国采取“当事人主义”原则,民事案件的胜诉与否,判决款项执行回来的多少,关键在于当事人自己能否及时有效的举证,能否及时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等民事权利。不要像对待刑事案件那样,对审判机关有过分的依赖思想,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人民法院不会也不可能包揽一切。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应及时正确地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色转换到民事案件的原告角色当中来。为了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应积极查证被告的财产,及时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当然,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也有义务告知原告享有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作出决定。
尽快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克服“执行难”,弥补民事执行制度的不足。
一些“执行难”的案件实质上是被执行人确无偿还能力,也就是事实上的破产案件,对于企业法人而言,因支付不起可以依现行破产法加以解决。但对公民个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则无法可依,如果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一部分“执行难”案件就可以转为破产案件而得到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生活必需的难以界定的问题,如冰箱、彩电等家电,前几年对于一般家庭来讲,还是奢侈品,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冰箱彩电已成为一个家庭相当普通也是必需的物品。一台新冰箱彩电价位仅在1000—2000元间,而旧的仅值300—400元。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如果申请人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满足,往往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旧彩电、旧冰箱予以扣押、拍卖,如果人民法院不扣押、拍卖,申请人就反映你承办人执行不力,不保护他的合法权益,如人民法院对旧冰箱、旧彩电进行扣押、拍卖,除支付出车费用外,还需支付评估、拍卖佣金等费用,所剩价款仅仅100-200元,执行意义不大。这种情况出现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个人生活必需品限定不清,以及缺少个人破产制度不无关系。
二、法院执行难,难在何处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对此,我市一位资深法官解释称:肇事双方均有责任进行赔偿,谁有能力谁先赔付,事后再向另一方索取一半赔偿,如果一方消失,另一方就得全额赔偿。
这位法官说,目前法院在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执行方式难:法院的执行并非一帆风顺,通常要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如拘留、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强制拆迁等;二是执行干预多:辱骂和逃跑算是比较轻的,更有甚者会殴打执法人员,异地执法更是难上加难;三是执行人员素质:品质高的执行员办事大公无私,不畏权贵,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因此会想尽办法做好自己的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品质差的执行员则反之;四是执行案件类型:比如民事的如扶养费或抚养费的赔偿,涉及到赔偿额度较大的案子,一般被执行人都无法履行,而不是不想履行。
三、执行难的原因
执行难的原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难。强制执行立法滞后。执行体制不健全。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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