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3 10:55:34 120 人看过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而刑事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被害人对刑事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吗

1、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替他们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没有错误的,也可以不提起抗诉。不论人民检察院作出何种决定,都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2、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也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报案、控告、检举不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二、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一)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申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等等。被害人的诉讼义务有: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接受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人身检查;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遵守法庭秩序;等等。

(二)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自诉人有权申请撤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同被告人和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有权申请回避;有权提出上诉;有权对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等。自然人负有举证的责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人。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对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等等。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被告人通常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也可能是单位。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辩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行最近陈述;提起上诉;提起申诉;等等。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偿的人,通常是被害人或自诉人,也可以是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单位受害的案件中,单位也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请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通常是刑事被告人,也可以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公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申请回避;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撤诉;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要求调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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