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案宣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5:14:54 471 人看过

8月24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深圳、东莞一团伙假冒美国思科技术公司注册商标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朱军明、李健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被告人卢敬和、王东岩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中涉及的美国思科系统公司是全球知名互联网设备供应商。1998年9月,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今年1月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公布2004年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时,此案名列其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朱军明、李健一伙在没有取得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在深圳和东莞两地制造、销售假冒思科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网络模块,假冒商标的标贴、说明书、外包装纸盒等,然后予以大量销售。朱军明还在东莞市设立了其假冒公司网络模块的加工维修点,对其制造的假冒网络模块进行加工和维修。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4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严惩。在庭审中,4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都表示因自己法律意识不强,没能认识到自己所从事活动的犯罪性质,希望法庭能考虑其是初犯,从轻处理。24日,思科公司也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英文名ELBADAOUIRIADMUSTAPHA),男,1981年出生于黎巴嫩,护照号码1626026,原系南通a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董事,暂住于海门市鹏腾大厦14-A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江苏南通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军,江苏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南通a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技术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xx室。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4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健、蔡继白,江苏南通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05]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代理检察员何玮、马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勇、万军,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徐健、蔡继白,翻译人员丁昌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南通a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4年8月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管理该公司期间,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哈里发(另案处理)及被告人陈某组织生产、销售假冒DOVE、JERGENS等8件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价值155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87001.3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参与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产品销售记录、提单、现场记录及照片、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检验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南通a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的复函》、南通市公安局扣押文件清单等书证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等物证。

公诉机关认为,a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作为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周勇、万军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李某某以单位的名义组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销售,应当将a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参加本案的诉讼;

2、被告人李某某只是a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只应对自己所参与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应对单位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3、对于国外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其授权的中国代理公司所出具的未授权a公司使用该公司注册商标的证明,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或公证的,因其缺乏证据的有效要件,故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直接证据使用;

4、本案所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系国际知名品牌,其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至少应当由国家一级或国际组织认可的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故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数额的主要证据;

5、公诉机关对a公司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路及最终去向无证据证实,造成证据链的脱节,不利于公正地区分罪责;6、被告人李某某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的了解,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其系偶犯、初犯,认罪态度好,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徐健、蔡继白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未参与公司的决策,其犯罪行为是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授意下实施,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本案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陈某又系初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a公司于2004年8月17日注册成立,其核准经营的范围是生产、销售日用化妆品,但该公司自成立至案发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某为该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被告人陈某于2004年11月至该公司工作,为该公司负责产品配制的技术人员。

被告人李某某在负责管理a公司期间,在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立法(另案处理)合谋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被告人陈某负责产品的配方。

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该公司生产假冒DOVE、JERGENS、SENSODYNE(新爽多)、NIVEA、FA、REXONA、NAIR、BOSSHUGOBOSS等八种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共计价值155734美元,折合人民币1287001.35元。其中:

生产、销售DOVE产品17162打,价值43124美元;

生产、销售JERGENS产品4864打,价值19456美元;

生产、销售SENSODYNE(新爽多)产品13868打,价值27736美元;

生产、销售NIVEA产品4828打,价值12548美元;

生产、销售FA产品220打,价值550美元;

生产、销售REXONA产品1308打,价值2616美元;生产、销售NAIR产品7504打,价值15008美元;

生产、销售BOSSHUGOBOSS产品50ML装4920打,价值18204美元、100ML装2424打,价值10908美元,合计29112美元。

此外,生产SENSODYNE(新爽多)产品2280打,价值4560美元;生产NAIR产品512打,价值1024美元。

被告人陈某参与了假冒DOVE、NIVEA、JERGENS、NAIR、BOSSHUGOBOSS等五种注册商标商品的生产、销售行为,价值为118272美元,折合人民币977411.64元。其中,除其参与生产、销售的DOVE产品数额为16162打,销售所得为41124美元以外,其余四种商品的销售数额及价值与上述相同。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将a公司的化妆品生产线四条及相关设备予以查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护照等证据,证实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04年8月17日,但未取得生产日用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哈立法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李某某为该公司董事,其国籍为黎巴嫩籍。

2、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供述及证人等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系a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被告人陈某负责公司产品的配料及质检等方面的事务。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付玲玲、高锦爱证言、书证产品销售记录、入库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a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生产的产品除包括本案所涉八种注册商标的商品外,还生产了其他品牌的产品,公司共出货25,其中所记载的涉案商品的生产数量与本院所认定的数额一致。此外,从a公司查获的库存成品中有假冒的SENSODYNE(新爽多)产品570箱,计2280打,价值4560美元,NAIR产品32箱,计512打,价值1024美元。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本案所涉商品的实际出口价格低于产品销售记录所记载的出口价格。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熊达证言、书证出口货物委托书、装箱单、提单等证据,证实a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由熊达所在的上海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

6、书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a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的复函,证实本案所涉及的8件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a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上述8件商标相同。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008628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实切迟-杜威有限公司(Chrch&DwightCo.,Inc.)系NAIR商标的所有权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15396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德国拜埃尔斯道夫公司系NIVEA商标的所有权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档案,证实HUGOBOSSAG公司系BOSSHUGOBOSS商标的所有权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260125号商标注册证,证实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系REXONA商标的所有权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509883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证实布洛克药物公司系SENSODYNE(新爽多)商标的所有权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794209号商标注册证,证实花王株式会社系JERGENS商标的所有权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1080784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证实联合利华有限公司系DOVE商标的所有权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档案,证实HENKELKGAA公司系FA商标的所有权人。8、切迟-杜威有限公司(Chrch&DwightCo.,Inc.)、美国布洛克药物公司、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证实NAIR、SENSODYNE、DOVE、REXONA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均未授权a公司生产该商标的产品;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宝洁公司及其在中国投资设立的任何合资、独资、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未委托a公司生产、加工由宝洁公司享有合法商标权利的HUGOBOSS的任何包装物、半成品及成品。

9、证人陈飞的证言以及书证产品购销合同,证实其公司曾卖给a公司两台罐装封尾机,并按照李某某提供的样品帮助其生产NAIR脱毛膏软管的事实;证人施全的证言以及书证订购合同,证实其根据李某某提供的模具,帮助a公司加工生产BOSSHUGOBOSS香水瓶的事实;证人韦明的证言以及书证订购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证实其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包装物和说明书的样品为a公司加工生产BOSSHUGOBOSS外包装盒的事实;证人朱子健、朱锦堂、黄正环的证言及书证送货单,证实海门市新浪彩印有限公司根据李某某提供的样品为a公司加工生产NAIR、SENSODYNE(新爽多)等产品的外包装盒的事实。

10、侦查机关扣押的物证及物证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证实从a公司查获的该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物的品种与上述八类商标的产品一致。侦查机关查封物证的说明及查封物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辩认,证实a公司用查封的设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11、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国际结算部出具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入价资料,证实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间,现汇买入价为100美元兑人民币826.41元。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且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a公司董事及实际经营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明知a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公司的假冒行为提供技术指导,参与对部分假冒商品的配制,其行为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1、公诉机关虽将本案指控为单位犯罪,但鉴于a公司现已停业,亦未能找到适格的诉讼代表人,无法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故未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参加诉讼。被告人李某某、陈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人,只承担其二人分别作为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公诉机关未将a公司列为被告单位,于法有据。辩护人认为应当将a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参加诉讼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哈立法并不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被告人李某某虽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其负责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务,公司的所有经营行为亦由其决定,被告人李某某实系该公司实际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参与决定、实施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a公司所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所有行为,故其应当承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不应对a公司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国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其授权国内代理公司代理知识产权事务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将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加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在本案中,认定a公司以及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未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证据,除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代理公司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外,被告人李某某、陈某的供述、证人付玲玲等的证言以及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亦能充分证明上述事实。故对部分未经认证的证据的排除,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颁布实施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设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办理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该规定并未对国际知名商品的价格鉴定机构作出特别的规定,因此,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南通市公安局的委托,依法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以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鉴定国际知名商品价格的资质为由,否认该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具有证据能力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由于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未涉及本案八件商品的价格认证,故本院未将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a公司所生产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通过上海全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出口销售至中东市场的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人付玲玲、熊达等的证言以及书证提单、出口货物委托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而非如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所说的证据链脱节。而且在有充分证据证实a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的情况下,假冒商品的最终销售方向查明与否,不影响对被告人指控罪名的成立以及对本案的公正处理。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6、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开办公司,应当了解并遵守中国法律规定。其在我国苏州市开办企业期间,曾因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被行政处罚,在南通投资开办企业的过程中,再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而且犯罪数额高达100多万人民币,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故意明确,且犯罪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在我国司法机关的追诉、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认罪行,依法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是由于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缓刑适用的规定,不能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以李某某对中国法律不了解导致犯罪等为由,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评判如下:

被告人陈某明知a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技术上的帮助,进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配制,该行为在a公司实施犯罪过程起关键作用。此外,陈某所参与犯罪的数额达人民币9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且本案危害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为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维护国内、国际市场的正常秩序,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附加驱逐出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3月16日起至2009年3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4月13日起至2008年4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

二、公安机关查封在案的a公司的生产设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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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前者是一般违法,后者系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诡称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如在其商标标识、商品说明书上擅自标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注册标记,即冒充注册商标与假冒注册商标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前者是一般违法,后者系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诡称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如在其商标标识、商品说明书上擅自标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注册标记,即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法律规定的违背和对公众的欺骗,但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是有意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在处理上,前者应受到行政处罚,后者要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受到刑事制裁。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注册商标的区别在判断假冒商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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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冒注册商标800多万判几年
    一、假冒注册商标800多万判几年假冒注册商标盈利800多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三、假冒注册商标罪可以取保候审吗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缴纳完一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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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何特点,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量刑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有何特点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二、假冒注册商标罪怎么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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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假冒商标罪会如何判决
    对于涉及到侵害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必须明确,如果有个人或组织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者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中采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进行推广,那么如此恶劣之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就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予以判罚。情节较轻的,将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款的刑责;然而如若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则惩处力度将会更重,需判处应为期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巨额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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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假冒商标注册罪
    关于共同犯罪行为中共犯的认定,就是要行为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跟犯罪行为的实施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便利。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1.明知他人假冒注册商标,仍然为其提供标识的话,可以定性为是假冒商标罪的共犯。2.明知他人假冒商标进行生产,仍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或者是生产,销售,制造,储存的场所,帮助其隐匿的行为都可以认定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3.行为人事先跟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人进行通谋,事后帮助其进行销售的行为也可以认定是共犯。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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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冒商标会判刑吗,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该怎么量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
    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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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
    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18日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判处售卖假酒的徐永定、徐国平、刘明成、高凤刚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14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下旬,刘明成、徐永定、徐国平达成协议,由刘明成提供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给徐永定和徐国平。之后,刘明成通过贵州仁怀市的渠道,购得假冒茅台酒10箱,而二徐则以每箱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以内供酒的名义卖给他人用于办喜宴和送礼。今年元旦刚过,徐永定和徐国平又与刘明成商谈,由刘明成再提供40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与此同时,徐永定、徐国平找到与贵州仁怀某酒厂有过商标印刷业务往来的高凤刚,商定由高凤刚提供6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接着,刘明成、高凤刚按照约定,分别从贵州仁怀市购得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40箱和60箱,在贵阳市通过中铁快运公司运至上海铁路局无锡站。1月11日,上海铁路公安处接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
    202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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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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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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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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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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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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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如何认定的?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法第13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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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1、假冒注册商标,指的是自己没有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冒用他人已经注册了的商标;2、冒充注册商标,一般存在三种情况:指已经开始商标注册申请,但还没有获得批准使用,就标注R开始使用该商标;或者该注册商标只允许在A商品使用,却在B商品上也使用;亦或根本没有开始注册该商标,就擅自使用。二、两者的危害性质不同1、假冒注册商标,属于恶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它不仅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