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现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7 16:12:18 352 人看过

近年来,在证监会的监督和市场的引导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由不规范逐步走向规范,由不稳定走向稳定,由随意的行为走向具有一定理性的行为,具体特征表现为股利分配由高比例送配转向派现、由不愿意分红向不得不分红转变。但是,在上市公司股利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还很严重。

1、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不分配、不愿分红现象

股利的获取本应是投资者高投入、高风险的必然回报,但通过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分析,可发现“暂不分配”的情况经常出现。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自1992年以来,沪市中从未进行过现金分配的上市公司达到220家,而其中竟有67家公司甚至从未进行过利润分配;这两个数字分别占目前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20%和6%左右,并且没有任何不分配股利的充分理由。另据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苑德军博士对深、沪两市上市公司1998年年报的分析,在公布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有80家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20%;在这80家公司中,有51家公司没有分配现金股利,其中,又有40家公司的每股收益大于0.2元。不分红成为上市公司普遍施行的股利政策。本来,过多的持有现金将会增加企业的持有成本,违背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从理论上讲,税后利润留存企业对投资者并无损失,因为如果企业税后利润高,股价相应也高;然而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股票市场波动较大,并且市盈率较高,投资风险相当大,采取不分配政策限制了短期投资资本的流动,也剥夺了投资者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以“五粮液”公司的股利政策为例,该公司2000年每股收益高达1.6元,各项财务指标在深、沪两市位居前列,但仍采取不分配的政策。尽管中小投资者提出异议,试图改变该公司的分配预案,但这些努力并没有奏效。该案例说明了一些公司对投资人利益的漠视,也反映了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2、不具有派现能力的公司热衷分红

以下现象可说明股利政策的积极作用,也可暴露一些上市公司利用股利政策欺骗投资人的行为。深科技2002年虽亏损仍坚持分红,2003年该公司扭亏为盈,成功地利用股利政策证明其亏损是暂时的,因此在2002至2003年指数下跌时,该公司的股价仍然上升。与此相反,鲁银投资2002年实际上已亏损,但公司仍实施10送1(注:非现金分配)的分配方案,至2003年成为ST股票,其股利分配有很大的欺骗性。这一现象说明了中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不规范、不规则及非理性,也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市场亟需进行深层次的改革。

3、再筹资成为上市公司制定股利政策的标准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注意到上市公司利用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圈钱”活动,规定上市公司要获得配股资格,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三年超过10%.然而,这一规定竟成了某些净资产数额较高的公司制定股利分配政策的标准。为了达到增发、配股的目的,这些公司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使净资产收益率能连续三年达到10%的对策。此时,发放现金股利并非是给投资者回报,实际上是公司为实现增发、配股而制定的股利政策标准。有关统计资料的分析表明,在深、沪两市公布1997、1998年报的744、835家公司中,分别有211、191家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刚好达到证监会的要求,其用心不言而喻。2000年末,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面对新的政策规定,为了达到再筹资的目的,许多公司改变了过去一贯的做法,开始分红、派现。这表明,由于上市公司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即使加大监管的力度,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不注重投资人利益的做法;强制性的直接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反而会对合理运用股利政策产生负面影响。

4、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由于不注重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股利政策的制订和实施缺乏远见,目的不明确且具有随意性。据统计,1996-2000年间,连续四年分配红利的公司仅为上市公司总数的4.5%;1997-2000年间,连续三年分配红利的公司也仅为上市公司总数的7.44%.即使是一些连续派现的公司,派现数额在各年度间的分配也很不均衡。有的年度畸高,有的年度甚至不分配(苑德军,2001)。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随意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与成熟市场的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

理论和现实都说明:一个漠视投资人利益、仅把向投资者“圈钱”作为目标取向的市场,注定是一个缺乏生命力的、没有发展前途的市场。上市公司非理性的股利分配政策,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严重障碍。

我国的按揭房屋现状

在我国的金融实践中,习惯将银行开展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称为按揭,就是银行用其信贷资金向购买住房人发放的自营性贷款方式,银行为防范贷款危险,要求购买住房人将所购房产以及房产用地的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并提供担保人,购买住房人也即贷款人在交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后,剩余款项由银行提供贷款,购房人再以分期还款方式偿还。购买住房人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一起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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