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改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是,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由此得知,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二,一是嫌疑人无固定住处;二是涉嫌法定三类犯罪的,且有碍侦查的。又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规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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