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榕城区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14:25:08 19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民办职业培训的宏观发展规划。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3)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a)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b)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确切表示,省属、中央、部队驻揭社会组织举办的学校(院)名称为“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市属单位或个人举请市属学校的名称为“揭阳市××职业培训学校”。c)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4)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929号)规定的条件。5)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6)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7)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应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租期不得少于3年。8)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学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单价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学院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单价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发票),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同意设立批文,同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榕城区人社局就业培训股领取同意办学批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榕城区进贤门大道东段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楼4楼403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榕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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