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1.财产的权利主体不同。信托关系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权能即发生分离,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委托人享有基于信托财产所有权产生的、旨在保护信托财产权益的独立请求权。这也就是说,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所有权完全由受托人独立享有。
2.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和其固有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同。对信托财产,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以及基于这些权利产生的请求权;对其固有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及以其固有财产为内容的独立请求权。
3.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因此,受托人行使这些权利必须以履行自己的承诺和法定义务为前提条件;对于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支配和处置。
4.财产收益的归属权不同。信托财产的收益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收益权属于受托人。第五,所担保履行的债务不同。信托财产仅为由其本身产生的债务担保,而不得为其他任何形式产生的债务担保;受托人固有财产为受托人的债务担保。
5.受托人还须将信托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独立。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二、信托财产的特征有哪些
1.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
2.物上替代性
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
3.独立性
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要求
信托财产的条件有以下要求: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3.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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