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入户抢劫的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某某
案由:抢劫
一审案号:(2003)黄刑初字第139号
二审案号:(2003)沪二中刑终字第264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南某某,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宿豫县三棵树乡朱庄村汤庄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日被逮捕。
自2002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南某某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同月14日,南某某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某某,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南某某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另外指出其系犯罪未遂。
被告人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但辩解其当时并不知包里有多少钱,并且是因为工资问题才打被害人的。
三、裁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暴力,入户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被告人南某某在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后,经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南某某关于当时不知拎包内有多少钱的辩解,不影响本案的定性和处罚。被告人南某某关于是为工资问题而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与事实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称其是因为与被害人在结算工钱时发生矛盾,从现场随手拿了铁块敲击被害人头部,无抢劫故意。
上海市某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南某某为图钱财,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采用暴力,并入户抢劫,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南某某在抢劫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在南某某到其家打扫卫生时,发现南某某随身携带了铁块,并问过南某某。南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原审庭审中关于事先准备了作案工具铁块的供述与徐某的陈述相符,证实南某某事先携带作案工具预谋抢劫的事实,故对南某某的上诉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一)“入户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分则在基本构成基础上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但在入户抢劫的情况下也存在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刑法分则对于犯罪的规定,一般是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犯罪既遂的构成,对于法定刑的规定也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所谓加重犯,是与基本犯相对应的,指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的基础上,如果出现法定的特殊情形,即要对犯罪人加重刑罚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基本犯的构成。该条同时规定,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八项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就是抢劫罪的加重犯。抢劫罪的加重犯包括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来说,只要符合法定的结果,就应加重处罚;如果没有出现法定的结果,就不能加重处罚。因此,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刑法分则对犯罪的特定地点、特定对象和特定手段等情节的规定,具备上述加重情节的也应当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但在具备上述加重情节的情况下,也可能由于种种原因,出现相应的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仍然没有完成因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并不齐备的情况。如在抢劫犯罪预备阶段即被发觉、制止;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得逞;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就属于刑法总则规定的预备、未遂、中止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对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刑法没有将之作为独立的罪刑单位并配置确定的量刑幅度。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情节加重犯与基本犯罪采用的是同一罪名,表明情节加重犯也存在依附于基本构成的一面,是在基本构成基础上对具备上述情节的法定刑的加重,同样也是以犯罪既遂为标本的。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上述加重情节的抢劫犯罪,应当首先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如果具有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应当以此为基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抢劫罪犯罪构成的本质特征看,我国刑法中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和公民人身权利的双重客体。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为(非法占有财物)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行为人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两种危害后果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情节之一,是在抢劫基本罪基础之上附加了特定的入户这一条件,因而,入户抢劫也可能会存在未完成形态。对于入户抢劫过程中,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以及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的,应将其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未遂和中止。只有这样才能使量刑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入户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南某某入户抢劫致被害人轻微伤后,因被害人训斥而自动放弃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个问题,审理过程中有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害人的大声训斥,被告人害怕被发现而被迫停止抢劫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被害人的训斥虽对被告人南某某的抢劫行为的实施构成一定阻碍,但并不足以完全抑制其犯罪意-志,被告人南某某是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自愿放弃了原来的抢劫意图,因而其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二是自动有效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而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三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南某某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有预谋地携带凶器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后,其入户抢劫的行为已经由犯罪的准备阶段转入实行阶段。犯罪的实行行为出现未完成状态,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关键在于是否违背行为人意-志。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是因为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结合本案情况来看,当时作案现场只有两个人,被告人南某某在击打被害人后,虽然被害人转身训斥南某某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但被害人的训斥并不能够产生足以抑制被告人南某某犯罪意-志的作用。根据当时的情况,被告人南某某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将犯罪实施完毕,而且客观上也具备得逞的可能性;或者不再继续实施犯罪。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南某某没有继续对被害人人身施加暴力,而是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被害人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某的拎包,并要求徐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南某某自愿选择了停止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是彻底地停止了犯罪行为,其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彻底性”特征。
问题在于,抢劫罪具备劫取公私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于抢劫既遂;被告人南某某击打被害人致轻微伤,是否属于既遂?如果属于既遂,则不能再认定其犯罪中止。刑法设置犯罪中止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自动放弃犯罪,从而使刑法保护的法益免受或者少受犯罪侵害。由于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有没有损害不是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的绝对标准。对于抢劫罪来说,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也是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方面,如果侵犯人身权利达到一定程度,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处。那么,在没有劫取到财物的情况下,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对他人人身造成的损害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为是既遂?成立抢劫犯罪中止的人身损害应当以什么为界?我们认为,从抢劫罪对人身伤害的角度考虑,为了实现此罪与彼罪在评价同一事实上的平衡,法律规定伤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标准还是可以借鉴的。只要侵犯人身的行为达到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就应以抢劫罪既遂论。从本案情况来看,尽管被告人南某某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头部外伤,左颞枕部皮下血肿,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损害程度为轻微伤。单纯从侵犯人身权利的角度讲,被告人南某某致害行为尚未达到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所应具有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尚未达到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损害程度标准。因而,对于被告人南某某的暴力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南某某构成入户抢劫并成立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是适当的。
一、数罪并罚能不能假释
数罪并罚的罪犯如果能够符合假释的条件,能办假释。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案例】罪犯卢某,男,1995年11月9日出生,原判认定其伙同他人在2013年8月实施抢劫及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187元(已履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交付执行。中级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2017年12月6日,执行机关某某监狱以该犯执行刑期过半,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向中级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罪犯卢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及劳动,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已履行罚金刑人民币5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区愿意接纳。【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积极履行财产刑。鉴于其刑期执行已过半,无法定不能假释的情形,犯罪时年龄较小,在监狱内表现较好,社区能提供较好的矫正条件,故裁定对其假释。
-
抢劫犯如何构成犯罪中止抢劫
88人看过
-
入室抢劫后遗症:犯罪中止判缓刑吗?
249人看过
-
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如何界定
235人看过
-
抢劫罪可以是犯罪中止吗
118人看过
-
入户抢劫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入户抢劫
416人看过
-
入户抢劫中的犯罪未完成状态
388人看过
-
入室抢劫怎么处理如何防止入室抢劫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02遇到,应尽量使自己出于冷静的状态,仔细观察,记下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口音等证据,与嫌疑人斡旋,发现其他情况,为后续打击处理提供条件。 1、如果发现对方就一个人,在你有能力将其制服的情况下,可以设法将其制服,但不要想着把对方宰了,假如你把对方杀了,可能会牵涉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或者对方已经没有反抗能力了再将其杀掉,可能还会涉嫌,抢劫是重罪,判刑就够他受的了。 2、如果对方人很多,又都有凶器的情况
-
入户抢劫中抢劫犯加重了犯罪吗云南在线咨询 2023-05-19入户抢劫是加重犯罪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八种加重犯罪情节如下: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如何区分入户抢劫罪与入户抢劫罪?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0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入户抢劫,这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
-
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如何认定入户抢劫是否构成犯罪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20发现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威胁,如暴力发生在室内,此时需要区分暴力的程度和危害的大小。若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则应定入户抢劫,反之,若仅造成轻伤,则应定转化型抢劫。由于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轻伤结果定基本抢劫已足以罚当其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发现入户盗窃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受到暴力威胁的,视为入户抢劫。可见,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
-
如何认定抢劫犯罪中止罪广西在线咨询 2023-07-281、时间性。所谓时间性是指,必须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犯罪实行阶段放弃转化型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实现了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目的后,实施的积极退脏或者恢复原状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中止。 2、自动性。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自认为本可以继续下去的转化型抢劫活动,其本质是能达目的而不欲。转化型抢劫罪要构成中止,行为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