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撞了人,赔偿别人损失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最近笔者走访交通事故处理民警时,却了解到交通事故处理中,还有以下几种有违人情公理的怪现象。
一是同命不同价。在交通事故中,同样一起死亡事故,城里人要比农村人赔偿金额多出三倍;二是同车命同价。农村人与城里人同乘一辆车,如果出了车祸,这时农村人赔偿金额就会和城里人一样;三是同样的一起交通事故,人民法院调解的赔偿金额要高于公安交管机关行政调解。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现象?事故民警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的赔偿金额度是以公民上年度的收入与支出情况来定的。城里人比农村人的收入要高一些,支出也大一些,所以赔偿金额不一样;而农村人与城里人同乘一台车发生了车祸,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农村人就可借城里人光;至于人民法院调解时赔偿额高,是因为人民法院对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调解时有精神损失费这一项。
以上悖论种种,真令人啼笑皆非。首先应该说农村人与城里人,同样是共和国的公民,同样是鲜活的生命,不存在同命不同价的问题;退一步说,即使赔偿额有差异的话,农村有富人,也有穷人,城里人也有富人,也有穷人,仅凭户口簿这一张纸就造成农村人与城里人在损害赔偿上有如此大的差距,这种做法对农民公平吗?如果用劳动者收入和支出来衡量赔偿的标准还有点道理的话,这时人们就更感到困惑了,农村人和城里人同乘一辆车,出了车祸为什么赔偿的标准又一样了呢?这时候的收入和支出差距又到哪里去了呢?再说,公安行政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二者均属于民事损害赔偿司法调解的性质,那么法院调解时为什么有精神损害赔偿,又行政调解就没有呢?如此到公安交管机关接受调解的当事人,亏岂不是吃大了。难道这是对人民群众利益负责的态度吗?
上述三种现象实在有悖人情公理,如果仅作个案出现倒也没什么,因为中国没有判例法,事情过去也就过去了。可问题在于它是一种社会普遍遵守的规制,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社会不公平,不平等,会比任何行为带来的损害都广泛深远;另外,同样是国家机关处理的交通事故,而执行的标准却不统一,这也是对国家制度公信力甚至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在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不科学不合情理的制度必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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