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侵权行为的相关纠纷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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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纠纷与特殊侵权纠纷两者的基本原则特殊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30一般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行为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存在。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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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的区别有哪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24下面是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二,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故意或者过失。而上面所列举的8类特殊侵权行为除了第125-126条规定的地面施工责任与建筑物责任采过错推定外,其余皆采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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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关系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03共同危险行为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第 一、对于损害的发生,主观方面不同。 第二,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不同 第三,举证责任不同。 第四,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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