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请求哪些金额以及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22:25:42 85 人看过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持票人要求清偿的汇票金额应当是该汇票上记载的全部金额。

2、被追索的延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取得拒绝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是保全追索权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向追索人发出通知也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

律师补充:

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1、持票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并实现后,不得再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

2、旧版票据为无效票据,旧版票据持票人不可主张票据追索权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3、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得在票据除权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4、持票人持有仅显示票据号码的支票残片,不能据此行使追索权。

5、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票据贴现取得票据的,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6、当事人不能根据最后持票人转让除权判决的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其无权行使票据追索权。

7、支票持票人未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径行行使追索权,对其提起的诉讼应予以驳回。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九条,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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