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21:43:19 423 人看过

1、申请

2、受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巧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院重新进行鉴定或确认诊断的,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不服从安排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鉴定(确认)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或确认诊断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被鉴定人受伤时的治疗医院,不能作为被鉴定人此次鉴定或确认的诊断医院。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诊断意见和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职业病的医疗终结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

4、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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