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2条所划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
劳动争议申诉书-郑继红律师
劳动争议申诉书
申诉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彝族,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住: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xxx号x单元xxx室。
被申诉人: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市场大西洋城x座xxx室,企业法人:xxx,总经理助理:xxx,电话:
申诉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诉人给申诉人补缴1998年9月-2008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
2.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2352.5元。
3.请求裁定被申诉人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536.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1998年9月进兰州xxx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最近12个月岗位平均工资为每月1943.7元,申诉人进公司后,被申诉人没有为申诉人缴纳1998年9月-2008年5月期间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也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经申诉人多次要求均遭到拒绝。2010年3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被申诉人也没给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多次要求被申诉人给申诉人补缴1998年9月-2008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均遭到拒绝。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10年3月17日
郑继红电话:1391906486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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