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正当防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浙江**律师事务所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张**的同意,指派我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接受指派后,到法院进行了阅卷,并两次会见了被告人,到案发现场也进行了实地察看。首先请允许我仅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无论被告人如何辩解,以及本辩护人替被告人进行如何辩护,被害人死于被告人的手下是事实。毕竟一个鲜活的生命停止了。
这一案件发生以后,被告人的家属及干活的工友都对此感到十分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会犯故意杀人罪。而在本案中,公诉机关也无法明确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因此,我们在《起诉书》中所看到的描述也仅仅是“因故与单**发生争执”这简单的寥寥几字,在全部证据材料中更是鲜有体现。而在辩护人看来,这正是被告人缺少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显著表现。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指控,为此,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本案时参考,并以此与国家公诉人商榷。
1、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这种犯罪在刑法第232条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但是,是否存在该目的是该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区别与故意伤害罪的最关键的因素。因此,考察和认定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态度是决定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
诚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相对于客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来说都是主观因素,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缺乏直接判断的客观依据。而除了行为人本人外,这些又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就需要我们全面的、综合的分析案件的证据材料和客观事实后,才可以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作出符合客观真实的判断和结论,进而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给予正确的认定。在本案当中,我们就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也正是依据这些客观事实,我们得出得结论是: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剥夺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因防卫过当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不同,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健康权。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材料,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系被害人向其扔了一把沙子后,被告人下车问被害人要回手机,被害人反而抓住被告人的衣领要求被告人将钱拿出来,并且用拳头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是在脸部受伤后,脚碰巧碰到石头,才顺势还击的。随后被害人继续追打被告人,被告人情急之下才砸被害人的头部、面部,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
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4、被害人亦有过错
从尸检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身上仅有3元硬币,其没有钱却从宁波租车要求被告人带其到多个偏僻的地方;其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裤带中藏有利刃。从以上情节及细节中我们认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是有过错的。
因此,综合以上五点,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至少给被告人留下一条性命,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一、哪些情况不构成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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