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期间公诉人补充起诉辩论律师辩护权如何保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6 04:20:16 306 人看过

1.进一步完善律师的参加权,将律师辩护的服务范畴扩大到涵盖预审阶段。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才从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开始便可自行选择委托合适的辩护律师,并且需授予律师在部分预审行为中具有在场的权利。

2.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工作。

首先,通过立法明确,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次日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便开始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活动;

其次,废除针对辩护律师在向证人和相关机构及人员获取证据时严格受制于对方同意的这一规定,同时不再设立检察院与法院必须先行审批同意的门槛;

最后,构建律师调查令以及证人出庭许可制度。

3.继续强化律师的阅卷权。通过立法规则,确保作为律师,自检察院对案卷材料启动审查起诉程序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拥有了在检察机关查阅、引用、复制本案件所有诉讼卷宗资料的权限。此举还融入了一种程序性补救机制,如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阻碍辩护律师阅卷的情况,我们的律师可依据现行法规向上一级检察院或法院提出申请,促使上级机构执令要求下级机构妥善保护律师行使阅卷权。

4.对法律援助体系进行彻底改革。旨在让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时便有权雇用一位律师来协助他/她获得法律援助。而在实际的法院审判过程中,律师通常担任被告辩护人角色,他们在法庭上有权利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多重角度展开详尽的辩护,以此捍卫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案件能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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