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诉称,2008年8月3日,林女士将73岁的父亲林老先生入住到某敬老院,并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书》,交纳了相应的费用。林女士在《老人入院健康登记档案》的家属留言签字处郑重写明:老人无论大小病立即通知家属,急病立即送医院,而且林女士还向敬老院聘请的岳医生说明给老人开任何药物要征得家属同意。林老先生在敬老院期间,经常反映按铃后很久没有人来,有时只能自己上厕所,有一次还摔倒在厕所里,好几天都吃不饱,总感到饥饿。林女士与林老先生说好8月17日要接他回家。16日中午,林老先生却心脏病发作,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林女士认为,2008年8月15日晚上及16日早晨,敬老院在林老先生两次被发现呼吸不正常的情况下,并没有通知家属,没有及时送往医院,只是让聘用的医生先行诊治,以致延误救治,最终导致老人死亡。另外,敬老院聘请的岳医生没有医师执业证,属非法行医。林女士将敬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29万余元。
11月7日9时,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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