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效力的法律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6:04:48 308 人看过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单方面表示的使合同效力追溯到过去的消灭权。由于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遭受明显不公平的人是撤销权人;在欺诈、胁迫中,被欺诈、被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讼权,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消除撤销权: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当事人知道撤销原因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由此可见,我国一方欺诈另一方订立的合同是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的,因此

给予受到欺诈方选择权,尊重其意思。如果被欺诈的一方认为不需要撤销合同,可以纠正合同的效力。这里需要提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只给被欺诈的一方,而欺诈的一方没有选择权,因此不能主动主张合同可以撤销。

从一则案例谈撤销权的效力范围

案情:2000年4月15日,重庆浮*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浮图关公司)在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向其发出的22份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了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自1997年7月至11月与之签订的22份借款合同尚欠的借款本息,其分别是:1997年7月签订的编号为97-593、97-594,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7月2日至1998年1月10日,借款金额均为500万元的2份惜款合同;1997年10月签订的编号为97-1035、97-1036、97-1039,借款期限分别为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28日、1月30日、3月31日、4月3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4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从97-1119到97-1123-2,惜款期限均为1997年11月至1998年5月1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5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为97-1162,借款期限为1997年11月11日至1998年3月31日,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1份借款合同;1997年11月签订的编号从97-1163到97-1162,借款期限均为1997年11月11日至1998年3月31日、2月28日、4月30日,借款金额均为300万元的10份借款合同。2000年4月28日,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由中国银行重庆渝中支行将其与惜款人浮图关公司签订的已到期的上述22份借款合同,截止2000年3月31日的贷款本金67,500,000。00元,应收逾期利息10,391,621.50元,应收催收利息5,836,379.50元,合计债权83,727,992.00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2000年5月12日,资产管理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向浮图关公司发出了渝东0104122号债权确认通知单,该通知单载明中国银行渝中支行对浮图关公司的债权83,17刀。992元已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同年6月8日,浮图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平在该债权确认单的回执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1997年11月20日,浮图关公司与戴卡轮毁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由浮图关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B2幢第16层的面积为111平方米的住宅房以单价26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预售给戴卡轮毅制造有限公司,计金额295260元。1998年5月6日.浮图关公司又与重庆鑫齐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由浮图关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平街第18层(即第21层)的建筑面积为103.8平方米的住宅房以单价238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预售给重庆鑫齐汇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合计金额247044元。

1999年10月15日,浮*美公司与重庆博智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智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约定:由浮*美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在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4号裙房5层框架(整层)面积为5166.82平方米的非住宅房以单价5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预售给博智公司,合计金额为2894319.20元。同日,浮图关公司向博智公司出具了收到2893419.20元的收条一张。2000年5月10日,双方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2000年12月13日,博智公司与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以8170.85元/平方米转让给东方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金额为42217311元,并于同月14日到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另外,张某平自1998年2月10日至今一直是浮图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1999年12月15日至今一直是博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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