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立案审理的案件范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1 18:30:09 212 人看过

该段内容描述了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处理的四种案件类型,包括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处理以下案件:

1.贪污贿赂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即滥用职权案件;玩忽职守案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国家秘密案件的过失泄露;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即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案件;暴力取证案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报复陷害案件;破坏选举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 据 素 材 , 人 民 检 察 院 能 直 接 处 理 哪 些 案 件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依法直接处理一些案件。下面分析一下人民检察院能直接处理哪些案件:

1. 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享有审查起诉权,可以依法对自诉案件直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2.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判的案件。

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职责,主要包括: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抗诉,以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帮助等。

4. 涉外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涉外刑事案件的职责,主要包括: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检察监督,对涉外刑事案件提出抗诉,以及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法律帮助等。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依法直接处理自诉案件、抗诉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涉外刑事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法律帮助等权利。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针对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滥用职权案件、玩忽职守案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国家秘密案件的过失泄露、非法拘禁案件、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案件、暴力取证案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报复陷害案件、破坏选举案件等,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处理。此外,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诉案件、抗诉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涉外刑事案件也负有检察监督职责。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法律帮助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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