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根据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分为证人出庭直接参与庭审质证及仅提供证人谈话笔录或书面证明质证。
(1)对于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要充分利用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通过发问及质证,获取辩护素材。控方之所以让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无非是为了进一步巩固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一般都显得较为从容。对控方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而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必须对控方证人所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案件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的存在的内在联系做到较为全面的掌握,必须围绕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进行质证或发问,善于在证人前后矛盾或难以自圆其说的证言中找到突破口。如证人证言出现两难状态,则要巧设两难发问句。唯有动摇控方证人的自信心,才能判断证人出庭作证时说的是否属于客观事实。
(2)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由于国情差异,我国现行刑事审判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还属少数,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对书面证词,辩护人无法象证人出庭作证那样巧设发问句,然而,书面证词往往都是控方的谈话记录,由于控方取证人员的记录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人员进行取证,因此需要辩护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证词中,对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的证人证言进行逐句、逐段认真分析,综合判断,提出质证意见。如在开庭前就已发现证人证言有矛盾或隐含有利于被告人的内容,除向被害人调查取证需经控方批准外,辩护人也可庭前着手向该证人调查取证,或就有关疑点申请法院或控方取证。
3.证人证言质证时常见控方带瑕疵的证据材料。主要有:(l)对证人采取羁押措施取证,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142条规定。(2)由非侦查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所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违反公安部办案程序第51条规定。(3)询问证人没有在证人单位、住宅或侦查机关办公室内进行,违反刑诉法第97条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4)询问证人现场没有两名侦查人员,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0条及公安部程序规定第188条规定。(5)询问未满18岁的证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违反最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
证人证言的阅卷方法
一、询问证人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在阅看询问笔录时一定注意查看询问证人的地点,有时候侦查机关询问证人的地点在酒店、咖啡厅、浴室、招待所、旅馆等。如果不是证人提出,则应当认定非法证据,如何查看是不是证人自己提出的呢?这就需要结合询问笔录里面的内容,我们就办理过一起案件,询问地点选在了咖啡厅,笔录中侦查机关开门见山说,我们是甲公安局的乙警官及丙警官,今天请你过来是想了解一下某某案件,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出咖啡厅不是证人自己提出的询问地点,应属于非法,故此,我们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这个问题,请求确认该证人证言取证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人在法庭上听到我们提出这个问题,顿时无言以对,只能像法院解释说此前没有注意,请法院给予时间向侦查人员了解情况再行回复。
二、询问证人的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侦查人员对于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个别进行,所以在询问笔录的最上端应当仔细审查询问笔录制作的时间,比如2014年7月9日9时至11时,但是,侦查机关由于案件众多或者其他原因,对于提取证言并不是很规范,有时也会将好几个证人放在一起进行询问,这样我们只要仔细审核每位证人的时间段就可以确定是否个别进行。比如,有一个案件,侦查机关在张某的询问笔录上记录的时间为14:30至15:40,而对于何某的询问笔录上记录的时间为15:00至16:10,而询问的承办人员为相同的两位,虽然进行了一点区别,但是时间上重复了,我们跟法院提出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公诉人在法庭上极力辩解说是侦查人员在记录时出现了错误,但是这样的辩驳显得多么的苍白。
三、证人是否为未成年人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对于这个可以,如何理解呢?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心智发育不成熟,其认知能力受限,只要是能够通知的都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四、询问人员的人数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是侦查机关往往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派一名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比如,我们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子,侦查机关前往某证人工作单位调取证人证言,但是证人以只有一名侦查人员不愿作证,不想侦查人员大为恼火,所以,我们在阅看询问笔录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查是不是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如果是一名,则属于非法取证。
五、询问笔录是否被阅看或是向证人宣读
根据法律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证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正,证人对询问笔录核实没有异议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出现文盲,那么一定要看是否向其宣读,否则,我们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并非证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非法证据,比如有一个案子,证人是文盲,但是侦查机关在询问笔录上记载上述内容已阅,与我说的一致,结果闹出笑话。
六、询问笔录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不少案件都会有证人证言,而且有数人作证,因此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记忆对发生的案件进行回忆,不免出现偏差,尤其注意证人对于案件细节的描述,比如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灯光、颜色等等。如果出现证人证言不一致,则我们据此可以和公诉机关据理力争。注意,证人对案件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比如证人会说我感觉应当是他干的,好像是蓝色的衣服等等。
七、有无暴力、威胁方法提取证据及非正常情况下提取证人证言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侦查机关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该种证人证言很难从询问笔录中获得非法取证的直接证据,这就需要我们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说明自己是被冤枉的,则我们对于指认其有罪的证人就需要进行调查,比如是否有酗酒史、吸毒史,是否在询问后有伤痕等等,当然这种情况就我们目前处理的案件来说还没遇到,只是理论上提请各位注意。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利用的材料不多,绝大部分来自于侦查机关,我们努力做到仔细认真,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另外,对于受害人的询问笔录阅看也参照上述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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