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完善内容:
按照计划,XX保险公司将进行新旧车险业务系统切换,正式实施商业车险改革工作
1、出险越少保费就越优惠
以前,即便车辆多次出险,保费也多不了多少,这样的情况以后行不通了。随着商业车险费率改革的推进,改革后,出险率低的车辆享受的无赔款优待折扣系数将加大,而出险率高的客户,无赔款优待折扣系数的惩罚力度加强。同时,改革后出险越少,车主享受的优惠就越多。
有关负责人表示,商业车险保费与投保机动车出险记录、车型等因素的关联度明显提高,既能够引导社会公众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又能够促进汽车厂家不断提升车辆的安全性和易维修性,进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我国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主要基于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ABC三套标准,责任范围和费率水平基本一致,行业沿用至今未做实质性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制度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浙江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商业车险费率制度在运行中发现一些弊端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加以改进。
有些车主安全意识强、出险情况少,理应获得更为优惠的保费,一些出险多的车主也应缴纳更多的保费,而目前的制度奖优罚劣不够明显。这位负责人表示,保费收取标准与风险程度不匹配,有失公平性原则。
除此之外,价格相同而品牌型号不同的车辆投保时保费相差不大,但出险后维修价格则会大不相同,因此,针对不同车型理应在保险费上予以区别对待。
中国保监会统计,前两批试点地区,约77%的保险消费者车险保费比上一年同期有所下降,车险业务的单均保费同比下降约9%,消费者总体受益。
2、索赔更多样保障更有力
一方面是缴纳的保费有变化,另一方面理赔的标准和方式也有了不小的变化。
原有的条款部分内容亟待完善,消费者迫切希望改变。例如“高保低赔”(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并计算保费,而出现全损时则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无责不赔”(对方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己方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等条款容易引发争议,需要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
改革后的条款将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及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统一为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有效解决了“高保低赔”的问题。
新规定删除了多达15条责任免除,明确了车上人员和第三者等概念,减少了理赔纠纷,使权益保障更加充分。例如车辆未上牌情况下出险、车上货物或者人员意外撞击导致车损等在新的行业示范条款下均可获赔,直系亲属也可以作为“三者险”的“第三者”赔付,投保了专项附加险后,将不再扣减找不到第三方的30%的绝对免赔。
车辆受损后车主既可以向责任方索赔,也可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还可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先行赔付并授权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有效解决了“无责不赔”的问题。
改革后,将推出全面型、基本型的示范条款,并且将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问世,市场上车险产品将变得更加多样化,消费者的选择权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将展开全方位的竞争,竞争的结果使商业车险条款更加合理、费率更加优惠、服务更丰富、更贴心,使消费者享受到更多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更为周到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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